操宏均
一、案情简介
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2月10日下午,金华当地警方出动了近千名警察包围了本色集团。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称,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同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检方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从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和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以及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并且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吴英对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也完全清楚。最后,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吴英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
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10年1月2日,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隔两年后,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案例评析
(一)刑法规制“集资诈骗罪”的目的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大量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为规范金融秩序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就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刑法将其作为一个罪名予以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这一罪名,先后颁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6月21日)、《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2004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2月13日)。2011年2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集资诈骗罪的刑罚进行了修改。
国家对该罪名如此高频率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进行修正,体现国家对这一类犯罪的高度关注和重点打击。主要是这类犯罪严重冲击了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和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而现代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同时,由于这类犯罪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波及面极大,不仅危害国家信用制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国家金融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很容易引发局部性的金融风波,形成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家采取银根紧缩政策,一大批企业家因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受到刑事追究,表明现有融资资本供给严重不足,那么这当中就存在有些企业可能是为求得生存被迫走上非法集资道路,而有些企业则很可能就是基于侵犯别人财产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加上日益专业化、智能化以及隐蔽性更高的犯罪手段,为了在打击这类犯罪时真正做到“稳、准、狠”,因此,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频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体现出对这类犯罪的审慎态度,既要防止因为规定模糊不清而扩大打击面的情形,也要防止将确实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集资行为排除在外而出现刑法对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不力的尴尬局面。
(二)立法和司法中成立“集资诈骗罪”的要点
1.法律规定。刑法在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加以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在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单位犯罪,在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显然,在本案中,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偿还巨额高息集资款的情形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设立公司,骗取巨额资金,之后又挥霍集资款,充分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但与此同时,在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指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不同层级的数额标准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了: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4.对本罪死刑适用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废除大量非暴力经济性犯罪死刑的情况下,立法者基于集资诈骗罪社会危害特别巨大的担忧,保留了该罪的死刑配置。在吴英案中,尽管其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最后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进一步说明,“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这一类犯罪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同时,废除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配置已然成为我国刑法发展大势所趋,吴英案的改判,体现司法机关回应民意、增大司法透明度、对死刑适用的慎重态度。
(三)对企业家防范类似刑事法律风险的启示
1.企业家在通过民间融资途径获取资本需要保持审慎态度。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国家实行银根紧缩政策,以及当前我国金融国家垄断的制度设计,导致现实中大量私营企业无法从“惜贷”的商业银行那里获得贷款,而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与现有的融资制度存在竞争甚至对抗性,往往很容易成为现有金融制度的规制对象。不可否认,高出银行利息但只要不超出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民间借贷是合法行为。但是,现有的金融制度决定了这种集资方式随时有可能受到来自政府强力的制约与规制,因此企业家在选择这种方式融资时需要保有恪守相关底线。
2.企业家在以高额回报的方式进行融资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已发案例表明,多数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在进行融资时候,都会以高额回报的方式借款,以帮助企业渡过危机。如果需要资金的非法集资者能够通过各种方法度过危机,偿还所借的高额回报借款时,一般不会有刑事案件的发生。反之,当非法集资的企业盲目扩大经营,一旦资金链条断裂,难以偿还借款,相关债主紧逼上门时,尤其是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家在通过民间借贷融资时,一定要结合自己产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自身实力进行,不可进行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许诺和盲目扩大经营,应该及时归还借款,防止资金链条断裂。
3.摒弃急功近利的投资心态,防止企业被害。吴英案以及类似相关案例无不表明,一些企业往往成为这些投机者的“猎物”,在很大程度与它们不正常的获利心态有关,有的明知对方许诺不切实际还怀着侥幸的心理将巨额资金投入,有的则是完全跟风不做任何评估、考察而草率注入资金,凡此种种。因此,在这类犯罪中,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受害人,而且还包括相当数量的企业,跟这些受害群体的投机、侥幸、贪利等不正常获利心态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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