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张新华,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新华在担任白云公司经理、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假借企业改制之名,透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权等手段,将白云公司所属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处房产、土地非法转至由其主持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06年,张新华又擅自成立私营性质的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并与广田公司合并,使上述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张新华在新雨田公司占有25.4%的股份,折合人民币7200余万元。经评估,其涉嫌贪污的这些被非法转移的国有土地和房产价值达2.84多亿元。此外,张新华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作开发相关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多人贿送的人民币9780万元、港币238万元,全部据为己有。2014年12月10日,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张新华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评 析
(一)“小官大贪”、“小集团大窝案”反映国企腐败风险的扩散
该案被称为“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涉案金额达3.4亿元之巨,相关国有资产市值高达50亿元。不过,为国家造成如此巨大损失的却只是一个正处级的“小官”,以致案发前被职工多次举报的张新华居然因“级别不够”而未被相关部门立案。另一方面,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基层小利益集团制造出的大窝案。该案涉案人员多达55人,包括白云农工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副书记、村干部、亲属、私人老板、法官、律师、拍卖公司负责人等,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共同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链条。张新华案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发生的诸多“小官大贪”、“小集团大窝案”的典型样本,反映出国有企业内控、外控机制的缺位。随着国企改制、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所存在的这种结构性、系统性腐败风险有可能被进一步放大,需要重点防范。
(二)国企贪腐手法升级、“技术含量”提升贪腐的隐蔽性
张新华曾被白云公司多名职工举报十多年,却未被查处,这与其贪腐手法隐蔽不易暴露有很大关系。如在蚕食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张新华先虚构下属企业向广田公司借款,再声称无力偿还,拿土地抵债。在评估土地价值时,又利用中介机构故意把价值压低。最后通过“合法程序”将国有土地收入其所控制的广田公司。张新华还为处理赃款专门在香港成立了新元公司,由其外甥和司机代其持股,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洗到香港新元公司,然后再通过新元公司账户将部分赃款汇至其前妻和女儿的海外账户,将其它赃款出借或投资到广田公司收取高额回报。显然,这些贪腐手法与直接侵吞单位财物、做假账之类相对简单、“原始的”犯罪手段相比,要复杂得多、隐蔽得多。在介入了貌似合法的商业交易、资金流转、股权并购乃至诉讼程序之后,贪腐犯罪的发现、打击将变得更为困难。
(三)国家对贪腐犯罪的惩治力度或已开始严厉化转向
在限制死刑适用,尤其是限制非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已很少有国企或政府官员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2月10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处张新华死刑,刑罚裁量之严厉为近年罕见。此外,向张新华行贿的两名公司高管,虽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但仍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和4年有期徒刑。与以往出于“分化瓦解”等刑事政策理由而“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惯例”相比,这一判决同样体现了反腐刑事政策的调整。由此推断,在反腐浪潮日渐高涨的大背景下,贪腐类犯罪的惩治或已开始重刑化、严罚化的转向,国有企业企业家所实施的严重贪污受贿犯罪会面临重刑威慑,在经济领域更多由民营企业家实施的行贿犯罪将难以再被“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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