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4年查处了系列具有全国影响的传播类犯罪案件,较为典型的有:
1、“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秀宇作为著名网络推手,制造了多起影响巨大的网络谣言。其所控制的玛天仙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1200元;尔玛互动公司自2012年至2013年,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2万余元。2014年11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秀宇有期徒刑4年,罚金15万元。
2、深圳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由王欣等人于2007年12月成立,该公司开发的快播播放软件曾一度占有70—80%的市场份额。2012年以来,王欣等人以只做技术、不问内容为借口,大打法律“擦边球”,组织他人利用快播播放软件,通过在全国多地布建服务器、碎片化存储、远端维护管理、实现视频共享和绑定阅读等方式,在网上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及侵权盗版作品,并通过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等牟利,经营额达数亿元,非法获利数额巨大。2014年4月,快播公司多名公司人员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快播公司违反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拟对其处以高达2.6亿元的罚款。2014年8月8日,逃亡国外的公司CEO王欣被中国警方从境外押解回国,王到案后对放任快播公司服务器存储和传播淫秽色情视频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供认不讳。
3、21世纪传媒“新闻敲诈案”。21世纪报系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下属子报系,该报系利用其在财经界的广泛影响力,与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等公关公司相勾结,指使媒体记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挖掘、采编上市公司、IPO公司的负面信息,利用这些公司对股价下跌、上市受阻及商誉受损的恐惧心理,以发布负面报道相要挟,迫使对方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收取数十万至上百万的“保护费”。21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沈颢等人利用上述方法,迫使近百家公司直接或通过公关公司,与21世纪传媒旗下3家媒体的8家运营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协议,涉嫌勒索资金共计2亿余元。此外,沈颢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个人犯罪。2014年11月20日,沈颢与公司副总裁陈东阳、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乐冰等人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捕。
评 析
(一)信息传播领域犯罪成为社会治理的新重点
随着中国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程度的加深,信息传播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相应地,该领域犯罪对社会秩序及相关法益的侵害力被放大,强化对信息传播类犯罪的惩治成为网络信息时代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2014年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的“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深圳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及21世纪传媒“新闻敲诈案”,分别涉及网络造谣、有偿删贴,提供网络技术平台传播淫秽物品、利用负面新闻敲诈企业等近年来危害日盛的犯罪类型与手法,折射出信息传播领域犯罪的新特点。
(二)刑法规范对信息传播类犯罪规制的明确性有待加强
在应对信息传播领域新兴犯罪方面,以传统犯罪为模板设计的刑事法律规范显得力不从心,相关刑法规范亟待完善以达成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原本为整治“网络谣言”而展开的治理行动,最终不得不以非法经营罪对相关公司及人员有偿删除信息和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将损害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权、公众知情权及相关主体名誉或商业声誉权的违法行为,作为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追究的权宜变通做法,难以实现罚当其罪的刑罚效果。快播公司一案所谓“放任公司服务器存储和传播淫秽色情视频”的表述,也凸显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目的犯”设计与传播平台提供者之“间接故意”或过失心态间的矛盾。
(三)信息传播秩序与活力的平衡问题应得到应有重视
一方面,为保护公民在公共空间的表达自由、公众对事关公共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公民个人名誉、企业商业声誉、乃至社会安宁、国家安全等法益,必须建构并维护合法有序的信息传播秩序;另一方面,信息传播领域的活力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有效运转的关键要素,对该领域的过度规制,有可能导致信息传播的“寒蝉效应”,这反而有碍于社会发展。如何在秩序维护与活力激发之间保持适度平衡,在何种程度上、通过怎样的制度安排发挥网络舆情的“自清洁”功能,值得立法、司法、执法者谨慎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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