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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8·2”爆炸案

更新时间:2015-12-16 00:19:34点击次数:3629次

 

简要案情201482日上午737分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截至8614时,共致75人死亡,185人受伤,死伤者主要是来自江苏、安徽、湖北、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江西、云南、福建、黑龙江、广西等地打工者。84日,国务院昆山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作出判定:昆山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中荣公司,原因在于企业长期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而未得到及时解决,车间粉尘浓度严重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爆燃由爆炸粉尘被引燃引发,这些物质附着性较强,裹在人身上难以甩脱。事故导致大部分伤者烧伤面积超过90%,伤势最轻的烧伤面积也超过50%,几乎所有伤者都是深度烧伤。87日,昆山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正式对该企业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刑事拘留。82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台商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逮捕。

 

 

 

(一)企业片面逐利、漠视生产安全及职工权利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事后查明的原因有:1、企业厂房没有按二类危险品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2、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2000平方米的车间内布置了29条生产线,300多个工位;3、除尘设备没有按规定为每个岗位设计独立的吸尘装置,除尘能力不足;4、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防爆要求配置;5、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按规定每班按时清理管道积尘致粉尘聚集超标,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按规定配备阻燃、防静电劳保用品,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显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中荣公司对安全生产及职工权利采取了极度漠视的态度,以致最终酿成大祸。如果企业家能够秉持法治化的经营理念及正确的财富观,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二)强化监管力度是避免企业安全事故的关键

企业作为经营主体以逐利为根本诉求,天然具有减少安全投入的倾向,不可能完全寄望于企业的自觉落实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2010年以来,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粉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2011年5月初,国家安监总局专门下发《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2012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再次印发通知,在全国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然而,层层的安全检查却未将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落到实处,恶性粉尘爆炸事故仍时有发生。复盘这起案件,如果消防、安全生产监督、乃至劳动行政部门在各自日常管理中严格履行职责,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爆炸案就不会发生。由此,要杜绝此类恶性事故再度发生必须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力度,将相应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的具体管理者身上。一旦发生事故,司法机关应排除干扰,从严追究疏于管理、玩忽职守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倒逼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因发展经济而受损是法治政府的当然责任

据媒体报道,事发工厂粉尘严重超标问题早在2010年就暴露过,当时有工人因粉尘造成肺病,在厂大门外拉了造成肺病拒不负责,天理难容的横幅。另外,该企业还存在违法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过大等问题。遗憾的是,这些问题直到事故发生也未得到解决,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工作缺位显而易见。然而,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观、执政理念发生了极大偏差。在这些地方官员的心目中,招商引资、拉动GDP、扩大税收才是首要任务,环境问题、劳动者权利保障都是可以且应该为“经济建设”让路的。从这个角度讲,发展地方经济必须以不损害劳动者权利、不破坏生态环境及其他主体合法利益为前提,政府对包括台商在内所有经营主体的支持不能毫无原则,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易言之,政府必须以法治思维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编辑:admin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