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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津港爆炸案

更新时间:2017-04-26 21:22:00点击次数:6465次

 

案情概要:2016年11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对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瑞海公司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下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其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推荐理由:

一、天津港爆炸案的直接起因,仅仅只是瑞海公司一个集装箱内湿润剂散失引发自燃及爆炸),最终却造成了近年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最为惨重的灾难安全事故技进步工商业的迅猛发展,有可能导致各种安全风险几何级数地增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牢固树立“收益=利润*安全”的观念,一旦安全出现问题,一收益都可能被即刻清零。

二、除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瑞海公司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而外,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所有这些都是导致一特大事故的原因,如果这些环节的任何一环能严格把关尽职,悲剧就有可能避免

该案49人受审判刑,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死缓表明了国家在公共安全领域刑事政策进一步趋严的立场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对这一趋向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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