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家刑事风险防控专业研究报告
揭示企业家刑事风险现状 推动刑事风险防控实践
助力企业家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
2015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
(2016年4月9日)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
报告主持人与发布人:张远煌 教授
报告支持单位
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山东中心
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
森诚咨询管理公司
引用本报告资料请注明版权单位: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中心与中心网站简介
中心隶属北京师范大学,是国内高校首家以企业高管人群刑事风险防控为对象的应用性研究机构。中心依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雄厚的学术力量,尤其是刑事学科在全国的领先水平,致力于在法学家、企业家与司法机关、律师、媒体和公众间搭建桥梁,共同关注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助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进步和企业治理的完善。
中心立足于“两大”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和提供相关社会服务:一是发布权威的《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年度报告》,为预防和化解企业(家)刑事风险,促进企业(家)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与路径指引;二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三局合作召开跨领域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年度高端论坛会议,聚集各路精英,共商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促进经济发展大计。
中心在引领理论研究的同时,积极开展系列社会服务活动:(1)企业刑事风险预判与防控对策体系设计;(2)企业管理人员刑事风险防控培训;(3)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咨询;(4)涉及企业家的疑难、复杂案件咨询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网——www.cecpc.cn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网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办。网站以引领理论研究,关注企业家发展环境,推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助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为己任,致力于打造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专业、高端、权威和实务的信息发布、资讯与社会服务平台。网站域名为:www.cecp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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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报告宗旨与术语
报告宗旨:本报告旨在揭示我国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现状,阐明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引发刑事风险的规律与特征,在此基础提出应对的思路与策略,助力企业与企业家在财富道路上健康成长,并为完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提供事实依据和决策参考。
企业家:本报告中的企业家,作为统计概念,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综合我国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报告所统计的企业家范围包括八类人员: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2.实际控制人、股东;3.党群负责人;4.董事;5.监事;6.财务负责人;7.技术负责人;8.负责销售、采购及其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家犯罪: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其行为被认定为触犯刑法规定的各种情形。如果犯罪行为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无关,不在本报告统计之列。
企 业:本报告中所涉及的企业,从规模上看主要为中大型以上企业,不包括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样本收集与数据处理
本报告主要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统计年度内,公开发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按照设定的统计变量进行系统检索,共搜集企业家犯罪有效案件793例,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
为了准确描述企业家刑事风险的产生和分布,本报告从行为特征、个人特征和刑法适用特征三个方面,共设定50项统计指标。主要统计指标包括:
涉案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涉案人数、主从犯;涉案企业家所涉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产业类型、发案地域、案发原因、初犯时间、潜伏期、涉案金额、犯罪所得;所涉罪名数量、种类、结构、触犯频率,以及共犯关系、主刑与附加刑适用的比例与结构等。
根据上述测量指标对所收集的案例进行逐案解析,并通过SPSS统计软件将所有案例数据进行汇总,建立了“2015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据库”作为本报告统计分析的依据。
三、报告的基本结构
本报告共分五部分,共计54000字。
第一部分 企业家刑事风险概况
第二部分 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指数分析
第三部分 企业家犯罪年度十大案例
第四部分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对策提示与建议
第五部分 企业家高风险罪名识别
四、报告主持人与发布人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
五、报告写作与案例收集、数据统计人员
赵 军 博士后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教授
周振杰 博士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教授
贺 丹 博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黄 石 博士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
万志鹏 博士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访问学者,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邵 超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博士研究生
彭德才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博士研究生
万 方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博士研究生
刘 健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郑 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胜楠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聂文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亚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刘 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顾滋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侯蔚林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王志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凤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孟 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目 录
第一部分 企业家刑事风险概况
一、涉案企业家的总体规模
二、涉案企业家的身份特征
(一)性别
(二)年龄
(三)学历
(四)职务
基本结论
三、涉案企业家的罪种结构特征
(一)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数与罪名结构
(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基本结论
四、涉案企业家的刑罚适用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刑罚适用总述
(二)涉案的国有企业家刑罚适用
(三)涉案的民营企业家刑罚适用
基本结论
第二部分 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指数分析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空间
(一)涉案企业地域分布
(二)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
(三)涉案企业产业类型
(四)涉案企业高发省份、产业类型与高频罪名交叉分析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统计特征
(二)国有与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对比
(三)企业高发环节与产业类型、企业家职务交叉分析
(四)涉案企业高发环节与罪名触犯频次交叉分析
三、企业家高频罪名
(一)企业家涉案罪名触犯频率总述
(二)国有企业家涉案罪名触犯频率
(三)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与刑罚对应关系
(四)民营企业家涉案罪名触犯频率
(五)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与刑罚对应关系
(六)高频罪名、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交叉分析
四、罪名结构、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相关性分析
第三部分 企业家犯罪年度十大案例
一、郑庆跃玩忽职守案
二、麦德龙供应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三、中宝投资咨询公司“p2p案”
四、郭锐仁合同诈骗罪案
五、张明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六、原腾讯高管腐败案
七、中原“皇家一号”案
八、连国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九、王永春受贿、滥用职权案
十、王明南贪污受贿案
第四部分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对策提示与建议
一、企业家正面临刑事风险高发期,亟须增强主动防范意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刑事风险防控的关键人群
三、不同所有制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重点方向应各有不同
四、政商环境变化应成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重要参照
五、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须以国家宏观经济走势为背景
六、企业家对立法变动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应格外警惕
七、公共安全、民生与环保刑事风险,将成为重点风险领域
八、国家层面应扩展反腐视野,开拓民营企业反腐败新领域
九、刑法只有主动适应改革趋势,才能避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
第五部分 企业家高风险罪名识别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职务侵占罪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受贿罪
五、行贿罪
六、贪污罪
七、合同诈骗罪
八、集资诈骗罪
九、挪用资金罪
十、私分国有资产罪
十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十二、单位行贿罪
十三、诈骗罪
第一部分 企业家刑事风险概况
一、涉案企业家的总体规模
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统计年度,共搜集企业家犯罪案件793例。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143例,占案件总数的18.03%;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650例,占案件总数的81.97%。在本年度79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921人。其中,犯罪国有企业家共170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18.46%;犯罪民营企业家共751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81.54%。(见表1)
表1 涉案企业性质和企业家性质分布
国企 |
民企 |
合计 |
国有企业家 |
民营企业家 |
合计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793例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921人 |
143 |
18.03% |
650 |
81.97% |
170 |
18.46% |
751 |
81.54% |
二、涉案企业家的身份特征
(一)性别
在921名涉案企业家中,性别明确的有618人。其中,男性企业家共548人,占88.67%,包括115名国有企业家和433名民营企业家;女性企业家共70人,占11.33%,包括11名国有企业家和59名民营企业家。(见表2)
表2 涉案企业家性别分布
性别 |
国企 |
民企 |
合计 |
|||
频数 |
百分比 |
频数 |
百分比 |
频数 |
百分比 |
|
男性 |
115 |
91.27% |
433 |
88.01% |
548 |
88.67% |
女性 |
11 |
8.73% |
59 |
11.99% |
70 |
11.33% |
合计 |
126 |
100% |
492 |
100% |
618 |
100% |
与2014年数据对比,男性涉案企业家所占比例有小幅上升,且这两年的数据中,民企涉案企业家中女性的比例均高于国企涉案企业家中女性的比例。
(二)年龄
在921名涉案企业家中,年龄明确的有439人。其中,最小年龄为22岁,最大年龄为68岁,平均年龄为46.1岁。从年龄段分布看,40-49岁的年龄段的企业家人数最多,共152人,占34.63%;其次为50-59岁年龄段,共143人,占32.57%;再次为30-39岁年龄段,共96人,占21.87%;20-29岁年龄段和60-69岁年龄段人数较少,分别为16人和32人,占3.64%和7.29%。
在170名涉案的国有企业家中,有95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7岁,最大年龄为68岁,平均年龄为48.44岁。从年龄段分布看,50-59岁年龄段的国有企业家人数最多,共40人,占42.11%;其次为40-49岁年龄段,共31人,占32.63%;再次为30-39岁年龄段和60-69岁年龄段,分别为13人和9人,占13.68%和9.47%;人数最少的是20-29岁年龄段,仅有2人,占2.11%。
在751名涉案的民营企业家中,有344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2岁,最大年龄为68岁,平均年龄为45.40岁。从年龄段分布来看,40-49岁年龄段的犯罪国有企业家人数最多,共121人,占35.17%;其次为50-59岁年龄段,共103人,占29.94%;再次为30-39岁年龄段,共83人,占24.13%;60-69岁年龄段和20-29岁年龄段分别为23人和14人,占6.69%和4.07%。(见图1)
图1 涉案企业家年龄分布
从上图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家涉案的最高发年龄段是40-49岁年龄段,次高发年龄段为50-59岁;国有企业家正好相反,涉案的最高发年龄段为50-59岁年龄段,次高发年龄段为40-49岁年龄段;同时,民营企业家在30—39 年龄段爆发刑事风险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三)学历
在921名涉案企业家中,学历明确的有345人。其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162人,占46.96%;高中(中专)学历88人,占25.51%;初中学历80人,占23.18%;小学及以下学历15人,占4.35%。
在170名涉案国有企业家中,有74人的学历明确。其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56人,占75.68%;高中(中专)学历12人,占16.21%;初中学历6人,占8.11%。
在751名涉案民营企业家中,有271人的学历明确。其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106人,占39.11%;高中(中专)学历76人,占28.04%;初中学历74人,占27.31%;小学及以下学历15人,占5.54%。(见表3)
表3 涉案企业家学历分布
企业性质 受教育程度 |
国企 |
民企 |
合计 |
|||
频数 |
百分比 |
频数 |
百分比 |
频数 |
百分比 |
|
小学及以下 |
- |
- |
15 |
5.54% |
15 |
4.35% |
初中 |
6 |
8.11& |
74 |
27.31% |
80 |
23.18% |
高中(中专) |
12 |
16.21% |
76 |
28.04% |
88 |
25.51% |
大学(大专)及以上 |
56 |
75.68% |
106 |
39.11% |
162 |
46.96% |
合计 |
74 |
100.00% |
271 |
100.00% |
345 |
100.00% |
从上图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国企企业家没有出现学历为小学水平的情形,且绝大部分是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民企企业家中,以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为最多,高中(中专)学历及初中学历次之。
(四)职务
在921名涉案企业家中,企业内部职务明确的有898人。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厂长、矿长等正职和副职,下同)共641人,占71.38%;实际控制人、股东共87人,占9.69%;党群负责人共8人,占0.89%;监事共6人,占0.67%;财务负责人共29人,占3.23%;技术负责人共9人,占1.00%;销售(采购)负责人共76人,占8.46%;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42人,占4.68%。
在170名涉案国有企业家中,有169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共116人,占68.64%;实际控制人、股东共2人,占1.18%;党群负责人共7人,占4.14%;监事共3人,占1.78%;财务负责人共12人,占7.10%;技术负责人共2人,占1.18%;销售(采购)负责人共12人,占7.10%;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15人,占8.88%。
在751名涉案民营企业家中,有729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共525人,占72.02%;实际控制人、股东共85人,占11.66%;党群负责人共1人,占0.14%;监事共3人,占0.41%;财务负责人共17人,占2.33%;技术负责人共7人,占0.96%;销售(采购)负责人共64人,占8.78%;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27人,占3.70%。(见表4)
表4 涉案企业家职务分布
企业内职务 |
国企 |
民企 |
合计 |
|||
频数 |
百分比 |
频数 |
百分比 |
频数 |
百分比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116 |
68.64% |
525 |
72.02% |
641 |
71.38% |
实际控制人、股东 |
2 |
1.18% |
85 |
11.66% |
87 |
9.69% |
党群负责人 |
7 |
4.14% |
1 |
0.14% |
8 |
0.89% |
监事 |
3 |
1.78% |
3 |
0.41% |
6 |
0.67% |
财务负责人 |
12 |
7.10% |
17 |
2.33% |
29 |
3.23% |
技术负责人 |
2 |
1.18% |
7 |
0.96% |
9 |
1.00% |
销售(采购)负责人 |
12 |
7.10% |
64 |
8.78% |
76 |
8.46% |
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 |
15 |
8.88% |
27 |
3.70% |
42 |
4.68% |
合计 |
169 |
100.00% |
729 |
100.00% |
898 |
100.00% |
涉案企业家的职务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占比例最高,且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的这个比例分布要更为突出;同时,国有企业中财务负责人犯罪的比例也明显高于民营企业中的相应比例。
基本结论:
第一,在性别方面,涉案的男性企业家所占比例始终远高于女性企业家;女性企业家所占比例高于普通犯罪中的女性比例,且涉案的民企企业家中女性的比例均高于国企涉案的企业家中女性的比例。
第二,在年龄方面,国有企业家刑事爆发犯罪的平均年龄为48.4岁,50-59岁年龄段的人数最多;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爆发的平均年龄为45.4岁,40-49岁年龄段的人数最多。
第三,在受教育程度方面,涉案的国有企业家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家,前者有大学以上学历者占75.7%,后者只占39.1%;前者初中以下学历者为8.1%占,后者为27.3%。
第四,在职务方面,企业主要负责人仍然高居榜首,总体上占涉案企业高管的比例在70%左右;其中,国企主要负责人占68.6%,民企主要负责人占72%。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第二大刑事风险高发人群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企业销售、采购负责人。二类人群合计占企业高管犯罪的85%左右。
三、企业家涉案的罪种结构特征
(一)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数与罪名结构
涉案的921名企业家共涉及59个具体罪名。其中,国有企业家共涉及19个具体罪名,民营企业家共涉及52个具体罪名。59个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七章。涉案企业家的罪种和罪名结构以及触犯每个罪名的企业家人数和比例分布见表5。
表5 涉案企业家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章 |
节 |
具体罪名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4个罪名,6.78%) (19人,100%) |
|
重大责任事故罪(12人,63.16%)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人,10.5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人,21.05%)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人,5.27%)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4个罪名,57.63%) (416人,100%)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个罪名)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人,0.4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人,1.92%) 生产、销售假药罪(2人,0.4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人,0.24%) |
第二节 走私罪(3个罪名)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人,0.48%) 走私废物罪(2人,0.48%) 走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人,0.24%) |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个罪名)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0人,9.62%) 虚报注册资本罪(5人,1.20%)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5人,1.2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人,0.48%)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人,0.24%)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人,0.2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人,0.24%) |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4个罪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4人,0.25%)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0人,4.8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人,0.2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人,0.72%) |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3个罪名) |
集资诈骗罪(14人,3.37%) 信用卡诈骗罪(2人,0.48%) 票据诈骗罪(4人,0.96%) |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5个罪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6人,23.08%) 虚开发票罪(6人,1.44%) 逃税罪(2人,0.48%) 非法出售发票罪(2人,0.48%) 骗取出口退税罪(1人,0.24%) |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3个罪名) |
假冒注册商标罪(13人,3.1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人,0.72%)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人,0.24%) |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5个罪名) |
虚假广告罪(2人,0.48%) 串通投标罪(6人,1.44%) 合同诈骗罪(53人,12.7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人,0.24%) 非法经营罪(9人,2.16%)
|
|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个罪名,3.39%)(2人,100%) |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1人,50%) 故意伤害罪(1人,50%) |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6个罪名,10.17%) (226人,100%) |
|
职务侵占罪(101人,44.69%) 挪用资金罪(53人,23.45%) 盗窃罪(1人,0.44%) 诈骗罪(28人,12.39%)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2人,18.58%) 故意毁坏财物罪(1人,0.44%)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个罪名,6.78%)(19人,100%)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个罪名)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3人,15.79%)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人,10.53%) |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个罪名) |
污染环境罪(10人,52.63%)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人,21.05%) |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8个罪名,13.57%) (316人,100%) |
|
贪污罪(57人,18.04%) 挪用公款罪(26人,8.23%) 受贿罪(96人,30.38%) 单位行贿罪(50人,15.82%) 行贿罪(67人,21.20%) 对单位行贿罪(2人,0.63%) 私分国有资产罪(16人,5.0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人,0.63%) |
第九章渎职罪(1个罪名,1.69%)(总罪数1个) |
|
滥用职权罪(1人,100%) |
(二)涉案国有企业家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170名犯罪国有企业家共涉及19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五章。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以及触犯每个罪名的企业家人数和比例分布见表6,表中标示为加粗字体的罪名为2014年统计数据中未出现的罪名。
表6 涉案国有企业家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章 |
节 |
具体罪名 |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个罪名,42.11%) (13人,100%)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个罪名)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人,23.0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人,7.69%)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罪名)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人,7.69%) |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个罪名) |
集资诈骗罪(2人,15.38%)
|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个罪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人,7.69%) |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1个罪名) |
假冒注册商标罪 (2人,15.38%) |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个罪名) |
虚假广告罪(2人,15.38%) 合同诈骗罪(1人,7.69%) |
|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个罪名,10.53%)(6人,100%) |
|
职务侵占罪(3人,50%) 挪用资金罪(3人,50%) |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个罪名,5.26%) (1人,100%)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1个罪名)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1人,100%) |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7个罪名,36.84%) (196人,100%) |
|
贪污罪(57人,29.08%) 挪用公款罪(17人,8.67%) 受贿罪(96人,48.98%) 单位行贿罪(3人,1.53%) 行贿罪(5人,2.55%) 私分国有资产罪(16人,8.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人,1.02%) |
第九章渎职罪(1个罪名,5.26%)(1人,100%) |
|
滥用职权罪(1人,100%) |
(三)涉案民营企业家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751名民营企业家犯罪共涉及52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八章,共六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以及触犯每个罪名的企业家人数和比例分布见表7,表中标示为加粗字体的罪名为2014年统计数据中未出现的罪名。
表7 涉案民营企业家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章 |
节 |
具体罪名 |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个罪名,7.69%) (19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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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12人,63.16%)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人,10.5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人,13.79%)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人,5.26%) |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2个罪名,61.54%) (403人,100%)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个罪名)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人,0.50%)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人,1.99%) 生产、销售假药罪(2人,0.50%)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人,0.25%) |
第二节 走私罪(3个罪名)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人,0.50%) 走私废物罪(2人,0.50%) 走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人,0.25%) |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6个罪名)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7人,9.18%) 虚报注册资本罪(5人,1.24%)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5人,1.2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人,0.5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人,0.25%)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人,0.25%) |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4个罪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4人,25.81%)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9人,4.7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人,0.2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人,0.74%) |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3个罪名) |
集资诈骗罪(12人,2.98%) 信用卡诈骗罪(2人,0.50%) 票据诈骗罪(4人,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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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5个罪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5人,23.57%) 虚开发票罪(6人,1.49%) 逃税罪(2人,0.50%) 非法出售发票罪(2人,0.50%) 骗取出口退税罪(1人,0.25%) |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3个罪名) |
假冒注册商标罪(11人,2.7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人,0.7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人,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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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4个罪名) |
串通投标罪(6人,1.49%) 合同诈骗罪(52人,12.9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人,0.25%) 非法经营罪(9人,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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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个罪名,3.85%)(2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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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1人,50%)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1人,50%) |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6个罪名,11.54%)(220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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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98人,44.55%) 挪用资金罪(50人,22.73%) 盗窃罪(1人,0.45%) 诈骗罪(28人,12.7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2人,19.09%) 故意毁坏财物罪(1人,0.45%) |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个罪名,7.69%) (18人,100%)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个罪名)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3人,16.67%)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人,5.56%) |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个罪名) |
污染环境罪(10人,55.56%)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人,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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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贪污贿赂罪(4个罪名,7.69%)(120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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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9人,7.50%) 单位行贿罪(47人,39.17%) 行贿罪(62人,51.67%) 对单位行贿罪(2人,1.67%) |
基本结论:
1、总体上企业家触犯刑法的风险范围分布较为广泛。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中,除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外,其余七类犯罪均有涉及。
2、国有企业家涉及最多的罪名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共同涉及8个罪名,占其所触犯罪名的42.11%,其次为“贪污贿赂犯罪”,占其所触犯罪名的36.84%,这一顺序与2014年的统计结论正好相反。
3、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名也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共同涉及32个罪名,占其所触犯罪名的比例达到了62.75%,其次为“侵犯财产罪”,占其所触犯罪名的11.76%,而2014年的统计结论中排第二位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上述特点和差异既是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社会身份不同的必然反映,同时也意味着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现实刑事风险,在范围上较之国有企业家要更为广泛。
四、涉案企业家的刑罚适用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刑罚适用总述
本年度921名犯罪企业家所适用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种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犯罪企业家刑法适用具体情况如下:
32名犯罪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3.47%;28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拘役,占3.04%,其中23人被判处缓刑;826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占89.69%;17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占1.84%;3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死刑,占0.33%;15名犯罪企业家被单处罚金刑,占1.63%。在826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企业家中,536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58人被判处五年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32人被判处十年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见表8)
其中,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企业家包括:国有企业家张传业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民营企业家陈邦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民营企业家战力伟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2014年的统计数据相比,最大的差别是2014年犯罪企业家没有被判处死刑者,2015年犯罪企业家没有被判处管制刑,其他均有适用的刑罚处罚所占比例基本相当。
表8 涉案企业家的刑罚适用总体特征
免于刑事处罚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单处罚金刑 |
3.47% |
- |
3.04% |
89.69% |
1.84% |
0.33% |
1.63% |
另外,在921名犯罪企业家中,共402名(包括15名被单处罚金刑的犯罪企业家)被判处罚金刑,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710万元;88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没收财产,其中14名企业家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有41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国有企业家8人,民营企业家33人);其中,17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国有企业家2人,民营企业家15人)。
(二)涉案的国有企业家刑罚适用特征
170名犯罪国有企业家的刑罚适用情况如下:12名犯罪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占7.06%;4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拘役,占2.35%,均判处缓刑;147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占86.47%;1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占0.59%;1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死刑,占0.59%;5名犯罪企业家被单处罚金刑,占2.94%。在147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企业家中,64名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占43.54%;46名被判处五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占31.29;37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占25.17%。
(三)涉案的民营企业家刑罚适用特征
751名犯罪民营企业家刑罚适用情况如下:20名犯罪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占2.67%;24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拘役,占3.20%,其中19名被判处缓刑;679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占90.41%;16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占2.13%;2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死刑,占0.26%;10名犯罪企业家被单处罚金刑,占1.33%。在679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473名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占69.66%;111名被判处五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占16.35%;95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占13.99%。(见表9)
表9 国有和民营企业家刑罚适用对比(%)
刑罚 企业性质 |
免于刑事处罚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单处罚金刑 |
国企 |
7.06 |
- |
2.35 |
86.47 |
0.59 |
0.59 |
2.94 |
民企 |
2.67 |
- |
3.20 |
90.41 |
2.13 |
0.26 |
1.33 |
2015年犯罪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企业家有期徒刑刑期分布对比见图2所示。
图2 国有和民营企业家有期徒刑刑期对比
基本结论
1、免于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适用比例,国有企业家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家;
2、无期徒刑的适用比例,民营企业家的比例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3、国有企业家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占0.59%;民营企业家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占2.13%;
4、较之2014年,最大的差别是2014年犯罪企业家没有被判处死刑者;2015年犯罪企业家没有被判处管制刑。
第二部分 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指数分析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空间
(一)涉案企业地域分布
本年度的涉案企业共789家,分布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
其中,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十个省份分别为:浙江(119家,15.08%)、河南(76家,9.63%)、山东(67家,8.49%)、安徽(61家,7.73%)、广东(46家,5.83%)、江苏(44家,5.58%)、北京(41家,5.20%)、上海(41家,5.20%)、福建(40家,5.10%)、辽宁(30家,3.80%)。(见图2)
图2 涉案企业最多的十大省份分布
有143家涉案国企所属省份明确,涉案国企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为:河南(14家)、浙江(13家)、山东(13家)、安徽(11家)、福建(11家)。
有646家涉案民企所属省份明确,涉案民企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为:浙江(106家)、河南(62家)、山东(54家)、安徽(50家)、广东(42家)。
(一) 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
有789家涉案企业所在城市明确。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125家,占15.84%;位于二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233家,占29.53%;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199家,占25.22%,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涉案企业共232家,占29.41%。
有143家涉案国有企业所在城市明确。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涉案国有企业共19家,占13.29%;位于二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45家,占31.47%;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27家,占18.88%,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涉案企业共52家,占36.36%。
有646家涉案民营企业所在城市明确。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涉案民营企业共106家,占16.41%;位于二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188家,占29.10%;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172家,占26.63%,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涉案企业共180家,占27.86%。(见表10)
表10 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分布
性质 |
一线城市 |
二线城市 |
三线城市 |
四线及以下城市 |
国企 |
13.29% |
31.47% |
18.88% |
36.36% |
民企 |
16.41% |
29.10% |
26.63% |
27.86% |
2015年涉案国企和民企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最多的都是二线城市,不同于2014年的三线城市;且2014年涉案国企最少的是四线城市,2015年则变更为一线城市。
(二) 涉案企业产业类型
有768家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共涉及21中产业类型。其中,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210家,占27.34%)、建筑业(75家,占9.77%)、批发和零售业(54家,占7.03%)、金融、保险业(49家,占6.38%)、房地产业(39家,占5.08%),该五种类型与2014年报告中的类型相同。
有140家涉案国有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20家,占14.29%)、建筑业(19家,占13.57%)、金融、保险业(16家,占11.4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3家,占9.28%)、批发和零售业(9家,占6.43%)。
有628家涉案民营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190家,占30.25%)、建筑业(56家,占8.92%)、批发和零售业(46家,占7.32%)、金融、保险业(33家,占5.25%)、房地产业(31家,占4.94%)。(见表11)
表11 涉案企业产业类型分布
企业类型 |
产业类型 |
||||
全部企业 |
制造业27.34% |
建筑业9.77% |
批发和零售业7.03% |
金融、保险业 6.38% |
房地产业5.08% |
国有企业 |
制造业14.29% |
建筑业13.57% |
金融、保险业11.43%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28% |
批发和零售业6.43% |
民营企业 |
制造业30.25% |
建筑业8.92% |
批发和零售业7.32% |
金融、保险业 5.25% |
房地产业4.94% |
在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方面,制造业、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涉案的共同高发产业领域。同时,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国有企业涉案较多;而民营企业还较多的集中于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与2014年的统计结论不同之处在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再是国有企业的高发产业领域。
(三) 涉案企业高发省份、产业类型与高频罪名交叉分析
在本年度涉案的789家企业中,居前十位省份的涉案企业为565家,占全部涉案企业数的71.61%。
在涉案企业的十大高发省份中,涉案企业所属产业类型居前五位的产业类型分别是:
浙江省:制造业53家,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污染环境罪;批发和零售业10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受贿罪,民企9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建筑业9家,其中国企3家,触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受贿罪,民企6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金融、保险业5家,其中国企3家,触犯贪污罪和受贿罪,民企2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受贿罪,民企3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
河南省涉案企业所在产业类型前五位有:制造业18家,其中国企4家,触犯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民企14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金融、保险业10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的罪名是贪污罪,民企9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筑业7家,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单位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房地产业5家,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发和零售业,4家,其中国企2家,触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民企2家,触犯挪用资金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山东省:制造业21家,其中国企3家,触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民企18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票据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筑业7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贪污罪,民企6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批发和零售业5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挪用公款罪,民企4家,触犯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采矿业4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贪污罪,民企3家,触犯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家,其中国企3家,触犯贪污罪和受贿罪,民企1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安徽省:制造业18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受贿罪,民企17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罪;建筑业11家,其中国企6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贪污罪和受贿罪,民企5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批发和零售业3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贪污罪,民企2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房地产业3家,均为国企,触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家,均为民企,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行贿罪。
广东省:制造业12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挪用公款罪,民企11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罪;批发和零售业5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受贿罪,民企4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家,均为民企,触犯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金融、保险业4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受贿罪,民企3家,触犯职务侵占罪和单位行贿罪。
江苏省:制造业11家,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筑业6家,国企1家,触犯受贿罪,民企5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贪污罪,民企3家,触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3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受贿罪,民企2家,触犯行贿罪;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家,均为民企,触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5家,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建筑业4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受贿罪,民企3家,触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金融、保险业4家,其中国企3家,触犯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民企1家,触犯职务侵占罪;房地产业4家,其中国企2家,触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民企2家,触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受贿罪,民企2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
上海市:制造业8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民企7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罪;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贪污罪,民企2家,触犯挪用公款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3家,均为民企,触犯单位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家,均为民企,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发和零售业2家,均为民企,触犯职务侵占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福建省:制造业12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民企11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筑业5家,其中国企3家,触犯最多罪名是受贿罪,民企2家,触犯行贿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4家,其中国企2家,触犯贪污罪和受贿罪,民企2家,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职务侵占罪;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家,其中国企1家,触犯受贿罪,民企2家,触犯单位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辽宁省:金融、保险业7家,其中国企5家,触犯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民企2家,触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制造业4家,均为民企,触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房地产业3家,均为民企,触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诈骗罪;农、林、牧、渔业2家,均为民企,触犯单位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合上述十个省份的涉案企业产业类型和企业家所涉高频罪名,分别得出十个省份中国企和民企高发的五个产业类型及对应涉案企业数和企业家高频罪名,如下表14所示。
表14 十大高发省份、高发产业类型及企业家高频罪名交叉分分析
涉案国企 |
涉案民企 |
||||
产业类型 |
企业数 |
高频罪名 |
产业类型 |
企业数 |
高频罪名 |
建筑业 |
15 |
受贿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
制造业 |
146 |
行贿罪 职务侵占罪 污染环境罪 非法经营罪 票据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金融、保险业 |
13 |
贪污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 |
建筑业 |
34 |
行贿罪 职务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 单位行贿罪 挪用资金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制造业 |
11 |
受贿罪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批发和零售业 |
28 |
行贿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批发和零售业 |
6 |
受贿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
金融、保险业 |
17 |
职务侵占罪 单位行贿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5 |
受贿罪 贪污罪 |
房地产业 |
10 |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 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统计特征
在79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787例案件的案发环节明确。
刑事风险高发环节的分布情况为:日常经营环节(360例,45.74%)、财务管理环节(140例,17.79%)、产品生产环节(19例,2.41%)、贸易环节(50例,6.35%)、融资环节(98例,12.46%)、薪资管理环节(24例,3.05%)、工程承揽环节(69例,8.78%)、物资采购环节(14例,1.78%)、公司设立变更环节(11例,1.39%)、人事变动环节(2例,0.25%)。
在143例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42例案件的案发环节明确。
其分布情况为:日常经营环节(77例,54.23%)、财务管理环节(35例,24.65%)、产品生产环节(1例,0.70%)、贸易环节(4例,2.82%)、融资环节(4例,2.82%)、薪资管理环节(0例,0%)、工程承揽环节(11例,7.75%)、物资采购环节(6例,4.23%)、公司设立变更环节(2例,1.40%)、人事变动环节(2例,1.40%)。(见表22)。与2014年数据对比发现2015年国有企业家在日常经营环节、财物管理环节、融资环节、公司设立变更环节以及人事变动环节中案发的比例有所增长,而产品生产环节的排位有下降。
表22 国有企业家犯罪的案发环节(%)
日常经营 |
财物管理 |
工程承揽 |
物资采购 |
贸易 |
融资 |
公司 设立 |
人事 变动 |
产品生产 |
薪资管理 |
54.23 |
24.65 |
7.75 |
4.23 |
2.82 |
2.82 |
1.40 |
1.40 |
0.70 |
0 |
在65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45例案件的案发环节明确。
其分布情况为:日常经营环节(283例,43.86%)、财务管理环节(105例,16.28%)、产品生产环节(18例,2.79%)、贸易环节(46例,7.14%)、融资环节(94例,14.57%)、薪资管理环节(24例3.73%)、工程承揽环节(58例,8.99%)、物资采购环节(8例,1.24%)、公司设立变更环节(9例,1.40%)、人事变动环节(0例,0%)。(见表23)。
与2014年统计数据对比发现,2015年民营企业家在日常经营环节、融资环节和工程承揽环节案发的比例有显著增长,而贸易环节和产品生产环节的排位有下降。
表23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发环节(%)
日常经营 |
财物 管理 |
融资 |
工程承揽 |
贸易 |
薪资 管理 |
产品生产 |
公司 设立 |
物资 采购 |
人事 变动 |
43.86 |
16.28 |
14.57 |
8.99 |
7.14 |
3.73 |
2.79 |
1.40 |
1.24 |
0 |
2015年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分布见下图3。
图3 企业家犯罪的案发环节
(二)国有与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对比分析
从统计数据看,在案发环节方面,国有涉案企业和民营涉案企业既表现出一定的共性,又体现了各自的不同。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工程承揽环节均是主要的刑事风险环节,且日常经营环节更是高达案发环节总数的一半左右。
财物管理环节属于刑事风险高发环节中的第二位。
另外,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高发环节,还包括融资、贸易和薪资管理环节;其中,融资环节在高发环节中排位第三。
(三)企业高发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企业家职务交叉分析
1.日常经营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日常经营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
发生在日常经营环节的360例企业家犯罪,主要集中在制造业(90例,占25%),建筑业(47例,占13.06%),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23例,占6.39%),批发和零售业(17例,占4.7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7例,占4.72%)五大产业。
同时,2015年度有365名职务明确的人在日常经营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257人,占71.39%),销售(采购)负责人(33人,占9.04%),实际控制人、股东(26人,占7.12%),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23人,占6.30%)四个职位。
2.财务管理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财务管理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
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140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41例,占29.29%),批发和零售业(16例,占11.4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例,占5%),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例,占5%),金融、保险业(7例,占5%)五大产业。
同时,2015年度有139名职务明确的人在财务管理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94人,占67.63%),财务负责人(17人,占12.23%),销售(采购)负责人(14人,占10.07%),实际控制人、股东(7人,占5.03%)四个职位。
3.产品生产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产品生产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
发生在产品生产环节的19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11例,占57.89%),采矿业(2例,占10.53%),建筑业(1例,占5.2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例,占5.2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例,占5.26%)五大产业。
同时,2015年度有18名职务明确的人在产品生产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17人,占94.44%),销售(采购)负责人(1人,占5.56%)两个职位。
4.贸易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贸易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
发生在贸易环节的50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26例,占52%),批发和零售业(7例,占1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例,占6%),房地产业(2例,占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例,占4%)五大产业。
同时,2015年度有48名职务明确的人在贸易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29人,占60.42%),实际控制人、股东(6人,占12.5%),销售(采购)负责人(6人,占12.5%)三个职位。
5.融资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融资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
发生在融资环节的98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18例,占18.37%),制造业(14例,占14.29%),房地产业(9例,占9.18%),建筑业(4例,占4.0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例,占4.08%)五大产业。
同时,2015年度有97名职务明确的人在融资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78人,占80.41%),实际控制人、股东(10人,占10.31%),销售(采购)负责人(5人,占5.15%)三个职位。
6.薪资管理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薪资管理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
发生在薪资管理环节的24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15例,占62.5%),建筑业(1例,占4.17%)两大产业。
同时,2015年度有22名职务明确的人在薪资管理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16人,占72.73%),实际控制人、股东(5人,占22.73%)两个职位。
7.工程承揽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工程承揽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
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69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建筑业(21例,占30.43%),房地产业(10例,占14.49%),制造业(5例,占7.25%),文化、体育、娱乐业(3例,占4.35%)四大产业。
同时,2015年度有69名职务明确的人在工程承揽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55人,占79.71%),销售(采购)负责人(5人,占7.25%),实际控制人、股东(4人,占5.79%),三个职位。
8.物资采购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物资采购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
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14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建筑业(5例,占35.7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例,占14.29%),批发和零售业(2例,占14.29%)三大产业。
同时,2015年度有14名职务明确的人在物资采购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9人,占64.29%),销售(采购)负责人(2人,占14.29%),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2人,占14.29%),三个职位。
9.公司设立变更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公司设立变更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
发生在公司设立变更环节的11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建筑业(3例,占27.27%)一大产业。
同时,2015年度有11名职务明确的人在公司设立变更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8人,占72.73%),实际控制人、股东(3人,占27.27%)二个职位。
10.人事变动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人事变动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
发生在人事变动环节的2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1例,占50%),教育(1例,占50%)两大产业。
同时,2015年度有2名职务明确的人在人事变动环节案发,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职位。
(四)涉案企业高发环节与罪名触犯频次交叉分析
1.日常经营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受贿罪,53次;职务侵占罪,4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40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8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行贿罪,3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30次;单位行贿罪,25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3次,民营企业家触犯22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2次,民营企业家触犯19次;贪污罪,20次。
综上,在日常经营环节,国有企业家触犯次数居多的罪名有受贿罪和贪污罪两个罪名;民营企业家触犯次数居多的罪名种类较多,包括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五种罪名。(见表24)
表24 日常经营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
高发罪名 |
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 |
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 |
合计 |
受贿罪 |
53次 |
0次 |
53次 |
职务侵占罪 |
1次 |
40次 |
41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0次 |
38次 |
38次 |
行贿罪 |
1次 |
30次 |
31次 |
单位行贿罪 |
3次 |
22次 |
25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2次 |
19次 |
21次 |
贪污罪 |
20次 |
0次 |
20次 |
2.财务管理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职务侵占罪,33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32次;挪用资金罪,26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25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4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23次;贪污罪,23次;挪用公款罪,1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8次,民营企业家触犯3次;受贿罪,6次。
综上,在财务管理环节,国有企业家触犯次数居多的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这三种罪名,而民营企业家触犯次数居多的罪名则包括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见表25)
表25 财务管理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高发罪名 |
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 |
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 |
合计 |
职务侵占罪 |
1次 |
32次 |
33次 |
挪用资金罪 |
1次 |
25次 |
26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1次 |
23次 |
24次 |
贪污罪 |
23次 |
0次 |
23次 |
挪用公款罪 |
8次 |
3次 |
11次 |
受贿罪 |
6次 |
0次 |
6次 |
3.产品生产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污染环境罪,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1次;非法经营罪,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综上,在产品生产环节,国有企业家只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而民营企业家触犯次数居多的罪名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见表26)
表26 产品生产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高发罪名 |
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 |
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 |
合计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0次 |
5次 |
5次 |
污染环境罪 |
0次 |
2次 |
2次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1次 |
1次 |
2次 |
非法经营罪 |
0次 |
2次 |
2次 |
4.贸易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合同诈骗罪,1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9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8次;受贿罪,4次;单位行贿罪,3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综上,在贸易环节,国有企业家触犯次数居多的罪名是受贿罪,而民营企业家触犯次数居多的罪名有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单位行贿罪。(见表27)
表27 贸易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高发罪名 |
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 |
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 |
合计 |
合同诈骗罪 |
0次 |
12次 |
12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0次 |
12次 |
12次 |
职务侵占罪 |
1次 |
8次 |
9次 |
受贿罪 |
4次 |
0次 |
4次 |
单位行贿罪 |
0次 |
3次 |
3次 |
5.融资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1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集资诈骗罪,1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2次,民营企业家触犯9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8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合同诈骗罪,6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诈骗罪,3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综上,在融资环节,国有企业家触犯次数居多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而民营企业家触犯次数最多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也是这个环节案发的特点,体现了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还有很大的困难。(见表28)
表28 融资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高发罪名 |
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 |
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 |
合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0次 |
61次 |
61次 |
集资诈骗罪 |
2次 |
9次 |
11次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0次 |
8次 |
8次 |
合同诈骗罪 |
0次 |
6次 |
6次 |
诈骗罪 |
0次 |
3次 |
3次 |
6.薪资管理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8次;职务侵占罪,4次;挪用资金罪,1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次。
以上这几类高发罪名,均只发生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见表29)
表29 薪资管理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
高发罪名 |
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 |
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 |
合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0次 |
18次 |
18次 |
职务侵占罪 |
0次 |
4次 |
4次 |
挪用资金罪 |
0次 |
1次 |
1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0次 |
1次 |
1次 |
7.工程承揽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行贿罪,23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22次;单位行贿罪,11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受贿罪,11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5次;合同诈骗罪,4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综上,在工程承揽环节中,国有企业家触犯次数最多的罪名是受贿罪,民营企业家触犯次数居多的罪名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见表30)
表30 工程承揽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
高发罪名 |
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 |
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 |
合计 |
行贿罪 |
1次 |
22次 |
23次 |
单位行贿罪 |
0次 |
11次 |
11次 |
受贿罪 |
11次 |
0次 |
11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1次 |
5次 |
6次 |
合同诈骗罪 |
0次 |
4次 |
4次 |
8.物资采购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受贿罪,5次;合同诈骗罪,2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1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贪污罪,1次;职务侵占罪,1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综上。在物资采购环节,国有企业家触犯罪名次数最多的是受贿罪,而民营企业家触犯次数最多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见表31)
表31 物资采购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
高发罪名 |
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 |
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 |
合计 |
受贿罪 |
5次 |
0次 |
5次 |
合同诈骗罪 |
1次 |
1次 |
2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0次 |
2次 |
2次 |
贪污罪 |
1次 |
0次 |
1次 |
职务侵占罪 |
0次 |
1次 |
1次 |
9.公司设立变更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挪用资金罪,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集资诈骗罪,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2次,均由国有企业家触犯。
综上,在公司设立变更环节,国有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民营企业家触犯次数居多的罪名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见表32)
表32 公司设立变更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
高发罪名 |
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 |
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 |
合计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0次 |
3次 |
3次 |
挪用资金罪 |
0次 |
2次 |
2次 |
集资诈骗罪 |
0次 |
2次 |
2次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2次 |
0次 |
2次 |
10.人事变动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受贿罪,2次。均发生在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中。
三、企业家高频罪名
(一)企业家涉案罪名触犯频率总述
921名犯罪企业家共涉及59个具体罪名,被触犯的频数共计999次。
触犯频率最高的十个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4次,占10.41%)、职务侵占罪(101次,占10.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6次,占9.61%)、受贿罪(96次,占9.61%)、行贿罪(67次,占6.71%)、贪污罪(57次,占5.71%)、挪用资金罪(53次,占5.31%)、合同诈骗罪(53次,占5.31%)、单位行贿罪(50次,占5.0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2次,占4.21%)。
与2014年统计数据发现,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行贿罪、贪污罪和单位行贿罪这三类腐败犯罪成为2015年犯罪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之一。
(二)国有企业家涉案罪名触犯频率
170名犯罪国有企业家共涉及19个具体罪名,共被触犯206次。
高频率罪名:受贿罪89次,占43.20%,贪污罪57次,占27.67%,私分国有资产罪16次,占7.77%,挪用公款罪15次,占7.28%。
较高频率罪名:行贿罪5次,占2.43%,单位行贿罪3次,占1.4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次,占1.46%,职务侵占罪3次,占1.46%。
较低频率罪名:集资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资金罪均为2次。
最低频率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合同诈骗罪,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虚假广告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为1次。(见图4)
图4 国有企业家涉案的高频罪名
统计表明,国有企业家犯罪仍然以贪腐类犯罪为主。与2014年统计数据相比,2015年犯罪国有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较高频罪名增加了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且在2014年属于较高频罪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2015年触犯频次下降,属于犯罪国有企业家触犯频率最低的罪名。
(三)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与刑罚对应关系
表33 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的刑期分布
高频罪名 |
五年以下 |
五年至十年以下 |
十年以上 |
合计 |
||||
频率 |
百分比 |
频率 |
百分比 |
频率 |
百分比 |
频率 |
百分比 |
|
受贿罪 |
17 |
26.15% |
26 |
40% |
22 |
33.85% |
65 |
100.00% |
贪污罪 |
16 |
40% |
13 |
32.5% |
11 |
27.5% |
40 |
100.00% |
挪用公款罪 |
11 |
78.57% |
2 |
14.29% |
1 |
7.14% |
14 |
100.00%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0 |
0% |
7 |
100.00% |
0 |
0% |
7 |
100.00% |
从国有企业家的高频罪名适用有期徒刑刑期的分布看,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较高,其中挪用资金罪的处刑普遍较轻,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高达78.57%,被判处十年以上的长刑期主要分布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则集中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民营企业家涉案罪名触犯频率
751名犯罪民营企业家共涉及52个具体罪名,共被触犯732次。
高频率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0次,占13.66%,职务侵占罪92次,占12.5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9次,占12.16%,行贿罪59次,占8.06%,合同诈骗罪51次,占6.97%,挪用资金罪45次,占6.15%,单位行贿罪43次,占5.8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9次,占5.3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4次,占4.64%,诈骗罪25次,占3.42%(见图5)。
较高频率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6次,占2.19%,集资诈骗罪12次,占1.64%,假冒注册商标罪11次,占1.50%,重大责任事故罪10次,占1.37%,非法经营罪9次,占1.23%,挪用公款罪9次,占1.23%,污染环境罪9次,占1.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次,占1.09%(见图6)。
较低频率罪名:串通投标罪6次,虚开发票罪6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5次,虚报注册资本罪5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次,票据诈骗罪3次,伪造公司印章罪3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次。
最低频率罪名: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税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信用卡诈骗罪,走私废物罪均为2次;盗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伤害罪,环境污染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生产、销售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为1次。
图5 民营企业家涉案的高频罪名
图6 民营企业家涉案的较高频罪名
从上文可以发现,犯罪的民营企业家所触犯的罪名分布更为广泛,与2014年统计数据相比,2015年的犯罪民营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增加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诈骗罪,而原属于2014年高频罪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污染环境罪则变更为较高频罪名。
(五)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与刑罚对应关系
表34 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刑期分布
高频罪名 |
五年以下 |
五年及五年以上不满十年 |
十年及十年以上 |
合计 |
||||
频率 |
百分比 |
频率 |
百分比 |
频率 |
百分比 |
频率 |
百分比 |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53 |
60.23% |
29 |
32.95% |
6 |
6.82% |
88 |
100.00% |
职务侵占罪 |
49 |
53.26% |
31 |
33.69% |
12 |
13.05% |
92 |
100.00%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66 |
75% |
9 |
10.23% |
13 |
14.77% |
88 |
100.00% |
行贿罪 |
45 |
80.36% |
7 |
12.5% |
4 |
7.14% |
56 |
100.00% |
合同诈骗罪 |
15 |
35.71% |
11 |
26.19% |
16 |
38.10% |
42 |
100.00% |
挪用资金罪 |
38 |
82.61% |
5 |
10.87% |
3 |
6.52% |
46 |
100.00% |
单位行贿罪 |
30 |
100.0% |
0 |
0% |
0 |
0% |
30 |
100.00%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34 |
94.44% |
1 |
2.78% |
1 |
2.78% |
36 |
100.00%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22 |
78.57% |
4 |
14.29% |
2 |
7.14% |
28 |
100.00% |
诈骗罪 |
9 |
37.5% |
3 |
12.5% |
12 |
50% |
24 |
100.00% |
从犯罪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的有期徒刑刑期分布看,大多数罪名被判决的刑期集中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处刑较重,较多集中在十年及十年以上刑期。
(六)高频罪名、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交叉分析
在统计学中,进行卡方检验的样本量须在40以上。据此,本报告选取触犯频率超过40次的十个具体罪名加以进一步分析。这是个罪名分别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前述十个罪名中,除受贿罪、贪污罪外,其余八个罪名全部或主要为民营企业家所构成。
以下表格中的内容代表在每一个身份特征和犯罪特征下,十个高频罪名分别与其他罪名进行比较得出的分布差异性大小,该差异性以Sig值(P值)来表示。
1、受贿罪
表35 受贿罪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X2=180.912 |
0.000*** |
性别 |
X2=7.155 |
0.007** |
职务 |
X2=5.332 |
0.021* |
年龄 |
X2=11.754 |
0.001** |
受教育程度 |
X2=52.253 |
0.000***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X2=1.948 |
0.163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X2=0.050 |
0.822 |
案发环节 |
X2=0.304 |
0.581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X2=29.466 |
0.000*** |
备注: *p<0.05(差异较小) **p<0.01(有差异) ***p<0.001(差异显著),下同。
第一,受贿罪只发生在国营企业家中。此为企业性质所决定。
第二,触犯受贿罪的企业家大多为男性,其男女比例较其他罪名有差异,受贿罪男女比例34:1。
第三,在职务方面,触犯受贿罪的企业家较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有较小差异性,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触犯受贿罪。
第四,年龄方面,触犯受贿罪的企业家与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相比具有差异性,触犯该罪的主要集中在50-59岁年龄段。
第五,受教育程度对是否触犯受贿罪的企业家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在已有案例数据中,几乎所有触犯受贿罪的企业家都是大学及以上学历。
第六,企业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触犯受贿罪和其他罪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七,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对触犯受贿罪和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影响。
第八,案发环节触犯受贿罪的企业家不具有显著差异。
第九,触犯受贿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相较于其他罪名的潜伏期具有显著差异,触犯受贿罪的以潜伏期五年左右居多。
2、贪污罪
表36 贪污罪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X2=119.586 |
0.000*** |
性别 |
X2=0.003 |
0.955 |
职务 |
X2=0.001 |
0.980 |
年龄 |
X2=0.291 |
0.509 |
受教育程度 |
X2=20.138 |
0.000***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X2=4.786 |
0.029*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X2=0.283 |
0.595 |
案发环节 |
X2=8.423 |
0.004**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X2=5.447 |
0.020* |
第一,贪污罪只发生在国营企业家中,因此所在企业性质对贪污罪和其他罪名有显著影响。
第二,性别对触犯贪污罪的企业家和触犯其他罪的企业家没有影响。
第三,触犯贪污罪的企业家较其他罪名在职务上没有差异。
第四,年龄对于触犯贪污罪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五,受教育程度对触犯贪污罪的企业家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几乎所有触犯贪污罪的企业家都是大学及以上学历。
第六,企业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是否触犯贪污罪的企业家具有较小差异性。以二线和四线城市企业的企业家触犯贪污罪居多。
第七,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对触犯贪污罪和其他罪名的企业家基本没有差异。
第八,案发环节对触犯贪污罪和其他罪名的企业家具有差异性。触犯贪污罪的以在财务管理环节案发的企业家居多。
第九,触犯贪污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较其他罪名有较小差异,以四年左右居多。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表3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X2=45.266 |
0.000*** |
性别 |
X2=20.692 |
0.000*** |
职务 |
X2=1.303 |
0.254 |
年龄 |
X2=0.036 |
0.849 |
受教育程度 |
X2=0.522 |
0.470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X2=0.119 |
0.730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X2=19.248 |
0.000*** |
案发环节 |
X2=39.707 |
0.000***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X2=7.933 |
0.005** |
第一,所在企业性质对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罪名有显著的差异性,该罪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第二,企业家的性别对是否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显著影响,该罪的男女比例59:23。
第三,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罪的企业家在职务上不具有差异性。
第四,年龄对于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五,受教育程度对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较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六,企业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是否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影响。
第七,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对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罪名的企业家具有明显差异。触犯该罪以金融、保险业的企业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居多。
第八,案发环节对企业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其他罪名具有显著差异性。触犯该罪以在融资环节案发的企业家居多。
第九,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相较于触犯其他罪名的潜伏期有差异,触犯该罪以四年左右居多。
4、职务侵占罪
表38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X2=25.027 |
0.000*** |
性别 |
X2=1.433 |
0.231 |
职务 |
X2=42.334 |
0.000*** |
年龄 |
X2=17.252 |
0.000*** |
受教育程度 |
X2=0.799 |
0.317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X2=17.266 |
0.000***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X2=2.474 |
0.116 |
案发环节 |
X2=10.229 |
0.001**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X2=16.819 |
0.000*** |
第一,所在企业性质对犯罪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或者其他罪名有显著影响,该罪主要存在于民营企业家中。
第二,在性别方面,触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较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没有差异性。
第三,触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在职务上与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相比有明显差异性,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四,年龄对于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罪名具有显著差异性,触犯该罪名的企业家多是30-39岁年龄段。
第五,受教育程度方面,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罪名不具有差异性。
第六,企业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是否触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具有明显差异性。以一线城市企业的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罪居多。
第七,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方面,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罪名不具有差异性。
第八,案发环节方面,企业家是否触犯职务侵占罪具有差异性。以在日常经营环节案发的企业家居多。
第九,触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有显著差异,以两年左右居多。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表3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X2=33.181 |
0.000*** |
性别 |
X2=4.800 |
0.028* |
职务 |
X2=11.266 |
0.001** |
年龄 |
X2=0.255 |
0.613 |
受教育程度 |
X2=6.326 |
0.012*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X2=5.239 |
0.022*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X2=6.046 |
0.014* |
案发环节 |
X2=11.573 |
0.001**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X2=4.040 |
0.044* |
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存在于民营企业家中。
第二,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企业家在性别方面相较于其他罪名,具有较小差异性,触犯该罪的企业家男女比例21:5。
第三,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企业家相较于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在职务上有差异性,触犯该罪名的最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年龄对于是否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五,受教育程度对企业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其他罪名具有较小差异性。触犯该罪名的企业家学历普遍为初中或高中。
第六,企业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触犯其他罪名具有较小差异性。以一线城市企业的企业家居多。
第七,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方面,企业家是否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较小差异。触犯该罪的以制造业的企业家居多。
第八,案发环节方面,企业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其他罪名具有差异性。触犯该罪以在日常经营环节案发的企业家居多。
第九,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有显著差异,以三年左右居多。
6、行贿罪
表40 行贿罪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X2=7.075 |
0.008** |
性别 |
X2=0.838 |
0.306 |
职务 |
X2=5.527 |
0.019* |
年龄 |
X2=7.089 |
0.008** |
受教育程度 |
X2=0.011 |
0.915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X2=0.761 |
0.997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X2=1.122 |
0.289 |
案发环节 |
X2=6.729 |
0.009**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X2=6.017 |
0.014* |
第一,行贿罪主要存在于民营企业家中。
第二,触犯行贿罪的企业家在性别方面与触犯其他罪名相比没有差异性。
第三,在职务方面,企业家是否触犯行贿罪有较小差异性,最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年龄对企业家是否触犯行贿罪具有差异性,触犯行贿罪的企业家主要在50-59岁年龄段。
第五,受教育程度对是否触犯行贿罪不具有差异性。
第六,企业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企业家是否触犯行贿罪不具有差异性。
第七,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对企业家是否触犯行贿罪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
第八,案发环节对企业家触犯行贿罪或其他罪名具有差异性。触犯该罪以在日常经营环节案发的企业家居多。
第九,触犯行贿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有较小差异,潜伏期三年、四年、五年的均较多。
7、挪用资金罪
表41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X2=7.863 |
0.005** |
性别 |
X2=0.403 |
0.526 |
职务 |
X2=1.458 |
0.227 |
年龄 |
X2=2.483 |
0.115 |
受教育程度 |
X2=3.759 |
0.053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X2=0.862 |
0.353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X2=0.004 |
0.948 |
案发环节 |
X2=1.838 |
0.175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X2=0.920 |
0.337 |
第一,触犯挪用资金罪主要存在于民营企业家中。
第二,触犯挪用资金罪的企业家在性别比例上与触犯其他罪名相比,没有差异性。
第三,企业家是否触犯挪用资金罪在职务上不具有差异性。
第四,年龄对于企业家是否触犯挪用资金罪不具有差异性。
第五,受教育程度对触犯挪用资金罪或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六,企业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触犯挪用资金罪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七,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对触犯挪用资金罪或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八,案发环节对企业家是否触犯挪用资金罪不具有显著差异性。
第九,触犯挪用资金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较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的潜伏期不具有差异。
8、合同诈骗罪
表42 合同诈骗罪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X2=15.287 |
0.000*** |
性别 |
X2=0.532 |
0.466 |
职务 |
X2=5.634 |
0.018* |
年龄 |
X2=0.423 |
0.515 |
受教育程度 |
X2=3.679 |
0.055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X2=0.768 |
0.998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X2=3.798 |
0.051 |
案发环节 |
X2=3.716 |
0.054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X2=2.893 |
0.089 |
第一,触犯合同诈骗罪主要存在于民营企业家中。
第二,企业家是否触犯合同诈骗罪的在性别上不具有差异性。
第三,触犯合同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名的企业家在职务上有较小差异性,触犯该罪的最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年龄对于触犯合同诈骗罪或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五,受教育程度对企业家是否触犯合同诈骗罪不具有差异性。
第六,企业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触犯合同诈骗罪或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明显差异性。
第七,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对企业家是否触犯合同诈骗罪不具有差异性。
第八,案发环节对触犯合同诈骗罪或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九,是否触犯合同诈骗罪在企业家的潜伏期方面不具有差异。
9、单位行贿罪
表43 单位行贿罪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X2=6.943 |
0.008** |
性别 |
X2=1.528 |
0.216 |
职务 |
X2=7.647 |
0.006** |
年龄 |
X2=0.241 |
0.632 |
受教育程度 |
X2=1.077 |
0.299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X2=0.675 |
0.998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X2=10.391 |
0.001** |
案发环节 |
X2=0.480 |
0.488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X2=4.921 |
0.027* |
第一,触犯单位行贿罪主要存在于民营企业家中。
第二,触犯单位行贿罪的企业家在性别上与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三,触犯单位行贿罪的企业家较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在职务上有差异性,触犯该罪最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年龄对于触犯单位行贿罪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五,受教育程度对触犯单位行贿罪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六,企业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是否触犯单位行贿罪不具有差异性。
第七,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对企业家是否触犯单位行贿罪具有差异性,触犯该罪的以建筑业企业家居多。
第八,案发环节对触犯单位行贿罪的企业家较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九,触犯单位行贿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与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潜伏期相比有较小差异,触犯该罪名的企业家潜伏期一般为六、七年。
1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表4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X2=17.617 |
0.000*** |
性别 |
X2=0.346 |
0.556 |
职务 |
X2=15.040 |
0.000*** |
年龄 |
X2=1.538 |
0.215 |
受教育程度 |
X2=14.424 |
0.000***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X2=0.541 |
0.462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X2=12.109 |
0.001** |
案发环节 |
X2=2.313 |
0.128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X2=72.298 |
0.000*** |
第一,根据已有数据显示,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只存在于民营企业家中。
第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家与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在性别上不具有差异性。
第三,企业家是否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职务上有明显差异性,触犯该罪名的最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在年龄上对于是否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具有差异性。
第五,受教育程度对企业家是否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显著差异性,触犯该罪名的企业家以初中学历居多。
第六,企业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或其他罪名的企业家不具有差异性。
第七,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对是否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明显差异性,触犯该罪名的以制造业企业家居多。
第八,案发环节对企业家是否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具有差异性。
第九,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家的潜伏期与触犯其他罪名的企业家潜伏期相比有差异,触犯该罪的以一年居多。
四、罪名结构与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相关性指数分析
通过逐一检验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对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彼此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相关性(见表45)。
表45 罪名结构与企业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差异检验
变量 |
差异检验 |
Sig. |
所在企业性质 |
F=26.222 |
0.000*** |
性别 |
F=0.499 |
0.480 |
职务 |
F=3.898 |
0.000*** |
年龄 |
F=0.870 |
0.707 |
受教育程度 |
F=1.361 |
0.255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 |
F=2.815 |
0.016 * |
所在企业产业类型 |
F=1.999 |
0.158 |
案发环节 |
F=19.682 |
0.000*** |
初犯到被查处的时间间隔 (犯罪潜伏期) |
F=3.788 |
0.000*** |
第一,所在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家是否能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特征是导致企业家所触犯罪名具有明显差异的主要原因。
第二,根据已有数据统计分析,性别对所有罪名的分布基本没有影响。已统计数据中,每个罪名下均是男性企业家占绝大多数。
第三,不同职务的企业家所触犯罪名具有显著差异性。如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要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罪名是职务侵占罪。
第四,不同年龄阶段的企业家所犯罪名没有太大差异性。每个年龄段最多的罪名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五,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企业家所犯罪名没有较大影响。不同教育程度下企业家所犯罪名分布基本没有区别。
第六,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对企业家所犯罪名有较小影响。如在一线城市,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而在二线城市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七,企业的产业类型对企业家所犯罪名没有影响。即不同产业类型的企业中犯罪企业家所判处罪名分布基本没有区别。
第八,案发环节和企业家所犯罪名呈明显正相关。如在日常经营环节犯罪的企业家触犯罪名最多的是受贿罪;在财务管理环节中犯罪的企业家触犯罪名最多的是职务侵占罪;在贸易环节中犯罪的企业家触犯罪名最多的是合同诈骗罪。
第九,触犯不同罪名的企业家,在初次作案至被查处的时间跨度(犯罪潜伏期)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性。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家,其犯罪的时间跨度相对较短,在初次犯罪后的三年内被查处的居多;触犯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企业家,其犯罪的时间跨度相对较长,需要四到七年时间才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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