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16年8月,曾任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北京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委员会党委书记、回龙观镇委员会党委书记的郭向东,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20万。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7年间,郭向东利用担任昌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北京浴龙温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另案处理),在昌房公司向北京龙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某小区项目的过程中,虚构项目转让系浴龙公司介绍并促成的事实,以支付浴龙公司中介费的名义,骗取昌房公司2000万元后予以侵吞。郭向东在办案机关调查其受贿问题的过程中,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以上贪污犯罪的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赃款已全部被追缴。
2004年至2014年间,郭向东先后利用在昌房公司、铭嘉公司以及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回龙观镇担任领导干部,全面负责昌房公司、铭嘉公司经营管理,主持百善镇、回龙观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3万余元。
法院认为,郭向东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郭向东分别利用在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推荐理由:
一、《刑法修正案(九)》及配套司法解释对贪污及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郭案的量刑尺度明显轻于此前同类案件的裁量结果,贪腐类罪案的刑罚裁量趋于理性。
二、郭向东集镇政府一把手及国企一把手大权于一身,这为政商勾结、政商交易、政商利益输送提供了极大便利。该状况的形成除体制原因而外,与郭向东和原昌平区委书记佟根柱之间的特殊关系也有关联。该案中,党委、政府及相关国企呈现出某种“家天下”的不良倾向。
三、在房地产处于上升通道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与不法房地产商结盟,甚至通过政府旗下企业亲自上阵套现获利的案件并不罕见。政府及其官员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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