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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万达、万科行贿案

更新时间:2017-04-26 21:24:00点击次数:6228次

案情概要:2016年9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2011年4、5月份,被告人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伙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锦莉(另案处理),在办理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业年检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三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未对三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调查,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罚款。事后,被告人马爱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经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度均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原大连市市委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金程受贿案中,金程在2007至2009年前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改制、经营发展方面提供帮助。时任大连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的冷某某为向金程表示感谢,于2008、2009年先后从公司财务账上取出30万元送给金程。

推荐理由:

一、万达、万科作为中国最成功的集团企业,拥有行业内最严苛的内部管理制度。王健林、王石两位中国商界领袖,均在不同场合出过“从不行贿”的豪言。万、万科不行贿的神话司法判决否定,凸显企业家理想情怀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现实利害面前,企业要做到不行贿,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文化营造内部看似严格的监管,恐怕还远远不够。

二、从已被司法程序确认的事实不难看出,万达、万科两公司的行贿均出于各自不正当利益诉求。除行贿行为本身,还涉抽逃出资等违法甚或犯罪行为。这表明,即便如万达、万科这样的优秀企业,在企业合规管理上仍有较大差距。

三、万达、万科行贿行为人“另案处理”,显现出我国行贿犯罪刑事政策的“左右为难”。一方面,为重点打击受贿,将行贿方转化“污点证人”不失为一项实用而有效的策略选项。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也不得不考虑行贿人在具体情境中“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高低。另一方面,大量行贿犯罪人在司法程序中“全身而退”,必然会对贪腐犯罪的整体社会治理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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