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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椒圣国机械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更新时间:2017-04-26 21:24:00点击次数:6511次

 

案情概要:20169月2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全椒圣国机械有限公司罚金五万元;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审理查明:全椒圣国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营范围为机械加工、销售。自2013年起,被告单位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电镀生产,并将电镀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的污水违规排放、处置。2014年2月10日,全椒县环保局向被告单位下达环境监察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一个月内自行拆除镀锌生产设备。但被告单位在限期整改期间,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2015年5月4日,全椒县人民政府向被告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电镀生产线关闭。全椒县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监测报告:全椒圣国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废水沉淀池所检测的项目中六价铬含量为3.42mg/L,超标16倍;车间废水排放口的六价铬含量为123mg/L,超标615倍。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6月17日出具确认函,对该监测报告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全椒圣国机械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范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推荐理由:

一、《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犯罪门槛,体现从严规制环境犯罪的政策导向。企业对这一变化应高度敏感,及时转变观念,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环保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此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打击力度较为有限一方面,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对较少,与相关行为实际发生率存在一定反差;另一方面,环境类案件的量刑明显其它刑事案件的通常裁量尺度

三、随着民众对环境问题关注度的提高,整个社会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互联网的助力下,环境问题极易引发激烈的社会对抗。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对事关环境安全的问题都不能掉以轻心。

 

(编辑:admin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