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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集资犯罪的现状及防治对策

更新时间:2015-11-19 11:03:45点击次数:6793次

  傅跃建 胡晓景

摘要:国家采取从紧货币政策以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民营企业主集资犯罪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高、受害对象多、危害性大的特点。中小企业贷款难、资金缺口、对非法集资监管和打击不力是此类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应从完善投融资载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行政行为和加大打击力度等方面加以防治。

关键词: 民营企业、集资犯罪、对策

 

    2007年底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采取从紧货币政策后,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浙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显,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资金密集型行业如房地产等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重灾区。浙江是国内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从2002年开始浙江民营企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力量,第一次超过国有经济。2004年成为我国第四个生产总值过万亿元的省份,民营经济实现生产总值(GDP)占全省的88%,民营企业撑起了浙江经济的大半江山。因此,浙江省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1]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在融资等方面的处境和我国民间融资的状况。从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为解决资金的短板问题,集资犯罪时有发生。从上世纪末至今,浙江每年都有集资垮台的案件,动辄数亿的资产损失,虽然让参与集资的受害人捶胸顿足,却也没有阻挡住下一轮集资的步伐。笔者试对金融危机下民营企业集资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防治对策。

一、特点

(一)从办理案件情况来看

    1、发案率和涉案金额不断攀升。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的统计,在集资案高发的2008年浙江全省共立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200起,集资诈骗案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共立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涉案金额近百亿[2]。宁波、丽水、乐清、温岭、东阳、义乌等地市相继侦破或审理了一系列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浙江十大集资案主犯,3人判死刑3人判死缓。

    浙江省义乌市是世界知名的商贸城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融资活跃。据统计,2003年至2012年十年间,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134人,提起公诉3642人。其中2003年至2006年间,只在2004年办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1人;而2007年至2012年间,共计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033人,提起公诉3541人。其中2007年批捕22人,2008年批捕78人, 2009年批捕1012人,2010年批捕55人,2011年批捕33人,2012批捕33人,案件数在2009年达到最高峰后有所回落。

从涉案数额看,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6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非法集资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8件,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23件,两者合计约占86%,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5件。

集资犯罪案件的犯罪黑数现象十分显著。一方面,一些案件中借贷人资金链断裂后选择出逃,有的甚至逃往国外,一时无法抓获归案。[3]另一方面,被查处案件中,有的借款人因及时“出局”没有损失或损失不大,有的借款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参与融资的事实,因而在公安或政府部门组织登记阶段没有参与登记。

    根据募集资金用途,集资犯罪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生产经营所需,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类案件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势必影响社会稳定[4];一类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或部分发放贷款、赌博、炒股等营利活动或用于挥霍。从查处情况看,第一类占绝大多数,犯罪主体主要是民营企业和企业主,第二类的犯罪主体主要有融资中介、企业主、个体户和银行工作人员等。

2、犯罪行为隐蔽,案件潜伏期长。由于,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隐蔽的状态,行为人筹集资金后大都表现为合法投资,一时间难以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注意和发现。而借贷人多数“借新帐还旧债”,一定时间内能如期兑付到期本息,投资群众也不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最后因为借贷人出逃、放贷本息无法如期收回引起公众恐慌时,此类案件才暴露出来。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大笔资金流向监管不力,行政监管部门对投资行为的资金来源缺乏审查,是导致集资犯罪案件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此类案件的这一特点也导致实际案件数远远超过案发数重要因素。

(二)从案件当事人来看

1、犯罪嫌疑人多为本地知名企业或企业家。对集资人来说,名气就是资本,可以帮其在短期内筹集巨额资金。如涉嫌非法集资10亿元的浦江“影视大亨”、中视新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世强[5]、涉嫌集资诈骗的东阳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吴英均为当地知名人士,许多人轻信其“名气”背后的“实力”,而盲目借出大额资金。

非法集资人中的相当一部分曾在当地有所作为,不少还曾是某行业的龙头企业和领军人物。如2007年在义乌市连续发生的三起非法集资案中,楼国辉有义乌市“文具大王”之称,曾任义乌市文化用品行业协会会长、金华市人大代表。叶荣兴创办的保兴汽车销售公司是义乌市“百强企业”,其本人也被称为义乌市“运输大王”。刘利辉曾被评为“义乌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旗下浙江箭环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为义乌科技创新型企业,“箭环”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些企业创办者虽然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先富群体,但普遍缺乏现代管理理念,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显露出“创业容易守业难”的困局。如犯罪嫌疑人叶荣兴经营的保兴汽车,1996年在浙江省首创“按揭买车”的营销策略,2003年汽车公司销售额超过两亿元,但到2007年只有3000多万元。

2、出借人从亲到疏。集资者通常会从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同乡等熟人开始集资,随着资金需求不断增加,借贷人逐渐从相对固定的人员转为不特定对象,基本遵循了一个从亲到疏的过程。在“疏”的那部分人群中,从事“资金生意”的人起到了很大作用,他们积极介绍、劝说他人放贷,并从中牟利。如东阳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中,林卫平、杨卫陵等七人充当“资金掮客”,向社会上募集资金近11亿元并高利放贷给吴英,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放贷给吴英共计4.7亿元。[6]

3、融资机构失范。按出借人不同,融资渠道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通过小圈子私下借贷,一种是以寄售行等形式开办的融资机构。近些年来,义乌市除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等发展较快外,还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大部分融资公司缺少相关的金融专家,经营不规范,有些变相挂牌经营高利贷。无论是正式的融资机构还是非正式的担保公司、典当行,其资金来源除了自有部分外,更多地来自于亲友团的集资,从而形成大大小小的民间融资圈,这也使得各融资机构形成了毋须成文的行业游戏规则——融资机构相互拆借。[7]

4、金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人员参与集资。由于金融、中介和政府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信息和人脉资源,了解社会经济动向,因此比一般参与民间借贷较人更为便利。他们中有一部分人甚至不惜动用手中权力,借机为非法集资人大开方便之门。上述人员参与集资犯罪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充当借贷人。如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副行长冯民朋,以银行客户贷款到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2-12分的高息先后向14人借款7800余万元用于股票投资;第二类是充当资金出借人或借贷担保人,并从中营利。如东阳吴英案中,律师杨某向他人借款3000余万元,高利放贷给吴英[8];第三类是充当介绍人,在借贷双方之间起到引荐的媒介作用。在丽水吕伟强涉嫌集资诈骗一案中,原丽水市公安局副局长陈伟达多次出面帮助吕伟强联系企业借款;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锋、丽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益由也均为吕伟强借贷资金提供方便条件。[9]

(三)从融资流向来看

1、融资来源。主要是企业周转闲置资金、银行抵押贷款、居民储蓄及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出借方多为已经完成原始积累的制造型企业、私营业主或个体工商户。

2、融资流向。用于生产经营、临时资金周转、归还银行贷款(目的是还旧借新)、个人消费等,几乎与银行贷款模式相一致。从查处情况看,融资主要流向扩张型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还贷,这其中又绝大部分流向能够产生暴利的房地产行业。

3、银行资金安全堪虞。从办案情况看,银行资金被挪用于民间借贷或企业集资现象突出。一方面,部分资金出借人系从银行抵押贷款获大量资金后进行放贷,还有的出借人将银行资金“改头换面”伪装后以亲友的名义出借,以掩人耳目,逃避银行监管。另一方面,非法集资人除了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进行集资外,大多企业在在银行也有一定数额的贷款。一些借款人先将资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又以重复抵押或担保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或高利借贷。为了能从银行顺利贷款,不少企业互为贷款担保人。一个企业很可能在不同银行有不同企业提供担保,而他又给多家企业作担保,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互保链条。因此一旦该链条中的某个环节断裂,产生的连锁反应是难以估量的。

(四)从融资方式来看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人数多、面较其他案件广且时间相对较长,涉案的借贷人为筹集资金会千方百计用各种方法、手段和途径筹款,因此在许多案件中呈现出多种借贷方式并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低利率的互动式借贷。融资主体为自然人、融资双方关系密切,融资主要用于应付短期资金周转,融资规模小且不计利息或利息低微。这部分借贷数额一般不计入非法集资数额。

2)高利率揽贷。融资主体主要是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企业间信用借贷具有获取利息收益和综合收益的双重性,即借出资金的目的不仅仅是获取利息收益,同时有维护关系,建立长期合作的考虑。利率除考虑信誉、期限等因素以外,还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资金供求状况而定,比较灵活,具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从查处情况看,信用借贷月息最低1.5分,高则达1角即1万元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就是1000元。

3)不规范的中介借贷。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融资。很多放高利贷的中介机构从上线以月息23分甚至更高的利息把钱吸收进来,然后以67分月息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由于其中转了二手甚至多手,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借贷中介的上线不知道钱最终系何人、何企业所用。给办案单位案件发后的侦破也带来一定的难度。

(五)从犯罪后果来看

1、侵害公民的财产权。个人或企业出借的资金低则几万元,高则上千万元,但出借人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普遍缺少调查和了解,为巨额借贷担保的仅仅是个人信用,对企业资金风险的判断和预测能力不足。一旦债务人资金链断裂或失踪,大部分受害人的借款将往往无法收回。

2、破坏金融秩序。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之外,吸收大量的居民储蓄存款,实行体外循环,失去国家信贷计划的监测和控制,资金的流量、流向及运行趋势得不到准确的预测和判断,往往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向背道而驰,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效果。

3、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民间资金在高利润的驱动下投机性较强,跟风现象比较普遍,看什么行业挣钱就一哄而上,短期行为明显,易引起一个行业的暴涨暴跌,长期下去易造成地方经济结构不合理。[10]如丽水市接连发生为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高投资回报”的行业而非法集资的案件。当地房地产投资,2001年,为4.6亿元;到了2004年,这个数字变为11.4亿元;而20071-10月的房地产投资额已达15.9亿元。6年之内,涨了4倍。几乎所有房地产开发商都采用了非法集资的方式向社会融资,房价在一年内迅速从每平方米6000多元飙升至万元,远远超过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11]。另一方面,企业之间普遍实行银行贷款互保、联保,它们彼此又不知道自己担保的企业有没有民间借贷,因而只要这个网状结构中的一环出现问题,都容易产生链条式危机,影响面将巨大。

4、易引发群体性甚至犯罪事件。经过资金中介层层吸存,一起非法集资案往往牵涉广泛的借贷关系网络,涉案受害者众多。由于落差甚大,容易导致不理智行为,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义乌发生的张政建、刘利辉非法集资案中,众多出借人在张政建旗下的山图酒店阻止正常经营、在刘利辉实际经营的皇朝大酒店门口摆放花圈,并有拘禁、打砸抢等过激行为,还有的受害人屡屡上访。

5、诱发其他犯罪。从查处情况来看,与集资犯罪有关的犯罪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民间融资很多是高利贷,由于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债务,放高利贷者,为了追讨债务,往往采取暴力手段收账,有的甚至与恶势力联手。在浙江许多城市,很多地方可以看到“债务专业快速清收”的追债公司广告。与集资犯罪有关的另一种犯罪是高利转贷罪。如在金华开典当公司的李某以每月5-6分的利息借给刘利辉数百万元,其中100万系银行贷款。

 

二、原因

商海大潮中,中小企业起起落落本属寻常,但近年来一批昔日的行业明星纷纷陷入资金泥沼甚至身陷囹圄,当令企业家和管理层共同反思。处在产业升级转型期、国际经济波动期、宏观调控紧缩期三叠加的关键时期,民营企业集资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融资渠道少,民间融资充当主角

当前,我省大部分民营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基础相对薄弱,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有资本的积累。但企业单靠自身资本积累来发展,其缓慢的积累速度与瞬息万变的市场不相适应,容易错过发展良机。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备、创新品种、增加研发投入,加上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因素,许多民营企业存在资金缺口。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许多民营企业纷纷涉足民间高息融资。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金融主渠道资金供应不足:现时大约80%的民营企业得不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流动资本主要依靠民间信贷,融资渠道一直是制约着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融资困难是他们面临的一般或主要的制约因素(大约40%的民营企业认为),它仅次于市场需求疲软。(1)国家实行从紧货币政策后,银行放贷规模压缩,可供的信贷又优先用于保大户、保重点,中小企业望贷兴叹,资金供求矛盾突出。(2)正规金融内控制度日趋严格,信贷业务手续烦琐,不仅存在贷不到款的现象,而且还存在因贷款审批时间过长延误商机的情况。(3)证券市场等融资门槛过高,而国家严格限制中小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活动。

二是民间融资活跃:(1)浙江省民间借贷历史悠久,一度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形式的必要补充。民营企业的第一桶金往往得益于民间资本,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创业初期本金有限,都是靠向亲友募集资金来扩展业务。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发展,浙江民间资本雄厚,百姓手上闲钱充裕。(2)投资渠道狭隘与借贷高利率回报的双重刺激。在当前物价上涨较快、存款利率过低的情况下,大量的、长期的资金存入银行面临的是贬值。而股票证券行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投资风险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老百姓有了闲钱后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都在2分利息以上,是储蓄利率的4倍以上,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相对较高的报酬,且就前几年经济发展势头和企业的经营情况而言,风险不明显。同时,相当一部分群众缺乏鉴别能力,盲目跟风投资的现象严重。

一面是企业融资难,一面是民资充裕;一面是银根紧缩,一面是民间借贷风险高,融资难问题成为了制约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也成为一些民营企业逐渐走上非法集资犯罪道路的动因。

(二)企业盲目扩张,资金缺口加剧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明星企业在经过多年发展后主业业绩开始下滑,为此有相当数量的企业选择偏离主业发展,向不熟悉的领域多元化投资,盲目扩张。这些企业多元化扩张进入的行业,首当其冲的是地产。地产业虽然回报可观,但是土地出让金、开发费用不菲,而且投资周期长,如果没有一定资金实力,反而可能被拖入资金黑洞。许多企业投资地产进行资金融通的方式是:用民间借贷支付土地出让金,然后等土地手续办完再向银行融资,归还民间借贷。这种环环相扣的资金链条隐含危机,在宏观调控下遭遇银行收紧银根,最终使企业背上沉重的高利贷债务负担。如犯罪嫌疑人楼国辉在2005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升温后也开始涉足房地产业,先后在兰溪、龙游等地成立了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其中仅龙游佳美福景湾项目占地173亩,总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亿元。正是这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使得楼国辉资金周转困难,2006年他开始向社会上高息借贷,用于土地投标、房产开发等。19922006年,他投资、创办的企业总数达到9家。

企业盲目扩张背后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民营企业管理基础薄弱。这些民营企业普遍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但基本没有脱离家族式管理模式,内部法人治理机构不健全,缺乏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财会制度落后,企业与个人账目普遍不清。企业经营所需资金大致通过三种途径募集:一是以该企业名义借款;二是私营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由企业担保;三是由关联企业借款或担保。募集资金通过个人账号还是企业账号走账随意性大。如犯罪嫌疑人何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以义乌市恒迪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义借款或由其担保的金额达2000多万元,但这些所借资金基本用于同是何迪创办的金华市恒迪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的经营。

(三)政府服务缺位,腐败助长犯罪

在当代,企业犯罪的涉入因素越来越多。现代民营企业往往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包括政府等在内的许多单位或实体都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些联系中的不少方面很多情况下都会成为企业法人犯罪的诱导因素。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就是最为突出的一个表现。当前,尽管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企分开使得政府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干预明显减少,但政府执法方面的一些问题极易影响企业发展,并对企业主集资犯罪客观上起到了诱导作用[12]。政府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城建、环保、卫生、计量、质量监督等多个部门。以国土部门为例,土地征用、办证等行政审批和许可效率的快慢,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资金流通速度。个别案例中,行政审批效率低下甚至直接导致了涉案企业资金链断裂。而部分公务人员参与民间融资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民间融资愈演愈烈,还有的公务人员通过高利放贷的方式变相收受贿赂。

浙商骆光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政府行为与集资犯罪息息相关的一起典型案例。2004年江西省宜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骆光武商量,如果他所承包的宜春市进出口公司在2005年出口创汇达到1500万美元,当地政府就将宜春物流大市场项目交由其开发。为了获得这一诱人的项目,骆光武以支付高于国家美元汇率的方式向在迪拜经商的不特定的经商人员吸收美元,并在2005年完成出口创汇1473万美元。2006年,骆光武并没有如期取得宜春的项目。20071月,宜春市政府明确告知骆光武项目不能开发建设。同年4月,宜春市政府赔偿了骆光武等合伙人的直接经济损失515万元。但由于骆光武在结汇过程中,将后面吸收来的美元结汇后支付前面客户所汇的美元及高于国家美元汇率的差价,另外还要支付承包宜春市进出口公司的管理费,在资金上产生了亏空。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4000余万元借款无法归还。

(四)职能部门欠管,打击犯罪乏力

对非法集资活动监管和打击乏力是此类案件频发的又一重要原因。

首先,难以及时打击。集资企业的资金运作情况往往只有债务人等少部分当事人清楚,因而待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时,企业的资金链早已断裂,借贷人也很可能失踪,而随之失踪的还有参与其中的一些借贷中介人。由于警力有限,公安机关一时间难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在如何界定犯罪方面存有模糊性,影响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准确打击。20081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就如何界定“公众”的含义,以及因生产经营所需吸纳公众存款的行为何时应当予以刑事打击等做出指导性意见。但会议未就如何理解“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13]做出解释,具体的立案标准目前也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把握标准不一。同样的案件甲地作为犯罪处理,乙地却仅做出行政处罚。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变相”的认识也不一致。如行为人开办超市高价出售商品再定期返还货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存有争议。

最后,追缴非法所得和处置涉案企业资产困难。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司法程序的启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非法集资人在归案前往往通过离婚、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将募集的资金转移或消耗殆尽,而部分资金出借人谋取高额非法利润后抽身而退,如其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对其采取措施,如何及时追缴这部分非法所得成为司法机关一道难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处置股权构成、债务关系复杂的企业资产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有的企业或个人资产在案件查处前后进行了变动,涉及接盘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遗留资产的处置分外棘手。从办案情况来看,“先刑后民”的原则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久拖不决后有造成债权企业资金链再度断裂的风险。

 

三、防治对策

产生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其的防治对策也不能是单一的,而应是综合的。针对义乌市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的上述特点和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多管齐下的防治对策:

(一)完善投融资载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首先,发挥金融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同时加强贷款的跟踪管理,防止被挪用于民间借贷或企业集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严禁内部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其次,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劵,提高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第三,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性银行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如探索组建地方性银行,以信用社等基础,吸收其他实力较强、信用较好的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转换、增资扩股等多种形式,增大民营资本股份。第四,建立与完善对民营企业的担保体系,探索多种贷款担保方式改善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难的状况。各商业银行要把民营企业纳入服务支持的重点范围,要加强体制改革,创造灵活多样的贷款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地方金融机构要发挥情况熟、联络广、机制活的优势,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民营企业建立共生共存共荣的关系,与民营企业一道汇入快速发展的大潮之中。,完善中小担保机构管理,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抵押和信用担保体系,改善信用环境,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2.拓宽个人投资渠道。值得关注的是,在经济形势较好时,许多民营企业兴起了对外投资热潮,其资金数量之巨、投资领域之宽、投资企业之众,几成“井喷”行情。“作大”了的企业,在盲目扩张时往往因资金紧张而向社会集资,结果到后期大多都不同程度出现了问题,所以有必要未雨,对这些企业和个人切实加强规范、引导。一要创新金融产品,增强吸纳社会资金的能力,将民间资金导入金融体系,切实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金融需求。二是国家和有关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完善股票、债券、保险等市场的管理,加强风险预警,提高和稳定收益水平,增强老百姓投资的信心。三要学习和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投资模式,不断推出符合我国国情、适合县域居民投资的渠道和业务产品,满足多层次的投资需求。[14]

3.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民间借贷的活跃与发展,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其盲目性也给金融的发展和稳定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合理监管将民间借贷引入健康发展轨道。一要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地位、作用,规范融资额度、期限、利率、用途等,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二要严格核定各类投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其办理自身各类业务之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三要加强对民间融资进行全面、科学的监测和分析,特别对因民间融资行为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制定防范预案,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四要大力宣传法律和金融知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投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和促进依法、理性投资。

(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处于成长期的民营企业,是家族式治理结构,主要由家族内的亲信占据着财务、经营、销售、供应等部门要害职位。随着企业规模扩大,这种初始的所有和管理模式显然无法适应新情况的需要。在企业在管理中,必须改变以往众多企业中存在的家族管理模式。从根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一要从单一的家族管理向家族控股、职业经纪人管理的模式过渡,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机构,增加由企业直接利益相关者组成的董事会监控功能,设计必须的权力制衡制度和措施。二要健全企业财务机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为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提供科学的信息参考。三要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前置,即在策划、决策、工作开展之前就理顺相关法律关系,做好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的工作,而不是把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置于发生法律问题之后。有条件的可以配置合适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工作。

(三)强化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

当前,政府及公务人员对企业集资犯罪的促发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方面,为此,要强化政府及公务人员的相关责任,促进依法行政;积极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增强行政透明度;降低相关费用,减轻企业经营、融资成本。政府应服务民营经济。引导企业主动规范自身行为,切实要抑制住自身投资的冲动。

(四)加大打击监管力度,遏制非法集资势头。

    首先,建立联动机制。银行、工商、公安和司法机关等部门之间应大力配合,建立联络机制和备案制度,互通信息,提高对非法集资的发现能力。例如法院在审理民事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被告有涉嫌集资犯罪情况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对于证据确凿涉嫌犯罪的,法院对该案件中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理。其次,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认定标准。各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对定罪标准做出相应的规定。最后,强化被害人救济机制。司法机关要注意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返还被害人。必要时,可由政府牵头组成工作组协调各相关单位对涉案企业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1] 从查处情况来看,非法集资犯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集资类非法经营案件一般表现为以定期还利、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并发展下线,即采取变相传销的经营模式。基于此类案件不具有民营企业主在当前经济困局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性,本文重点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这两类典型集资犯罪。

[2] 参见金立操、王晖、杨丽:《2008年浙江经济犯罪呈现两个新动向》,载《都市快报》2009220日第11版。

[3] 如义乌市明星企业金乌集团法人代表张政建在企业资金链断裂后出逃,据义乌市政府了解,截至716日,金乌集团及其相关企业总共有银行融资2.98亿元,涉及8家银行。关于金乌集团董事长张政建个人的融资情况,义乌市政府尚未掌握到全面的情况。有记者估计,金乌集团的民间借款总额达到13.7亿元。参见陈小莹、王芳艳:《金乌集团资金链全调查涉及八家银行2.98亿》,载200807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4] 根据20081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

[5] 参见王思璟:《“影视大亨”张世强的六个片段》,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922618版。

[6] 参见陈东升、厉国智:《东阳富姐吴英受审,七帮凶非法集资逾11亿》,载《法制日报》2008127日。

[7] 参见黄争鸣、毛新荣:《义乌民间融资的社会机理分析》,载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网2007925日(http://www.sdc.org.cn/quyjj/ShowArticle.asp?ArticleID=713)。

[8] 参见孙文祥:《吴英非法集资链条大白天下》,载《第一财经日报》2009417日第14版。

[9] 参见方列:《丽水:机关车队司机涉嫌集资诈骗》,载新华网浙江频道200926http://www.zj.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2/06/content_15626101.htm

[10] 嵇绍林:《当前民间融资的特点、利弊及建议》,载中国金融网,转引自中国典当联盟网2006922日(http://www.cnpawn.cn/TradeNews/ViewTradeInfo.aspx?InfoId=4646)。

[11] 参见吕明合:《狂热的小城》,载《南方周末》2008410日第67版。

[12] 刘长秋:《浅析当代企业法人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防范》,载《经济刑法(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 根据20081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

[14] 嵇绍林:《当前民间融资的特点、利弊及建议》,载中国金融网,转引自中国典当联盟网2006922日(http://www.cnpawn.cn/TradeNews/ViewTradeInfo.aspx?InfoId=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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