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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治对策

更新时间:2015-11-19 11:05:38点击次数:7388次

 赵武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有公司企业改革不断深入,惩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完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有所好转但仍然比较严重。2007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35362人,占全部立案数的21.5%,位列易发多发人群第二位。之所以说有所好转,是指五年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逐年下降之势:200710314人,20089409人,20097924人,20107594人,20117163人,五年下降了30.55%。(20126766人,继续下降。)

 

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以贪财型职务犯罪为主

涉案罪名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其作案所得大多用于投资营利或个人开支。贪污罪数量低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贿赂罪、受贿罪低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中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总量虽然不多但位列第一,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均位列第一。安徽和县农委原副主任、县种子公司原经理赛晓峰(副科级)在任期间,累计9年将公司日常经营和生产收入700万余元纳入帐外帐收入,每年以给职工发奖金和节日加班费等名义私分400余万元。

(二)涉案金额大,大官大腐、“小官大腐”现象较为突出

2011年立案侦查大案占立案总数的68%;大案数量比2007年上升了12.7%。犯罪数额上千万元的案件由2007年的111件上升到2011年的161件,过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数额高达1.9573亿余元。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国权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4亿多元,共涉案16人,9人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应国权涉嫌贪污2.2亿余元、参与挪用公款9000余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1亿余元,个人受贿25万元(案例2)。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原副经理陈克勇涉嫌贪污5720.8万元人民币、178.7万美金,挪用公款4250万元人民币,受贿212万元人民币,涉案金额1.14亿元人民币。在职务犯罪大案中,“小官大腐”现象也较为突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出纳于海泉挪用公款、贪污1.4亿元。浙江漓铁集团有限公司出纳高泳挪用国有资金2.65亿元,受贿20余万元。这些涉案人员级别不高,但身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手握“实权”,位小权大,加之在日常管理中,疏于监管,案发时往往已由“小官”变成“硕鼠”。

(三)犯罪主体以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居多

涉及的人员集中,主要以单位领导、管钱管物人员、购销人员等人员为主。这些人长期在同一企业担任“一把手”或分管同一工作,是他们在企业内部、工作领域都有比较高的权威和影响力,有比较中的话语权和决定权,权力相对集中,又缺乏监督制约,容易导致一支笔、一言堂现象,自然成为行贿人重点关照的关键人物。福建2010年查处拥有单位事务决策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业务部门经理等重要岗位涉案人员75人,占国企涉案总人数的45.7%。北京查处的82名国有企业犯罪人员中,企业管理层人员50人,占犯罪总人数的近61%。其中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企业高层领导人员犯罪的有25人,占30%以上;项目部经理、科长、办公室主任、业务主管等中层领导干部犯罪的有25人,占30%以上;会计、出纳、核算员等人员犯罪的有13人,占16%

(四)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

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常常是查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由一个行贿人带出一大批受贿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在同一单位、同一系统或项目中有多人被一并查处,表现为多人参与、共同行动、相互配合、合伙谋私的形式。国企职务犯罪中出现的“结伙作案”趋势,包括企业负责人之间、重点岗位人员之间、企业领导与财务人员之间、集团领导与下属企业负责人之间、业务负责人与客户之间等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情况。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人员广,涉及罪名多,共同犯罪行为普遍。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广州石化总厂贪污受贿窝案串案涉案人员37人。安徽皖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明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等共5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挪用单位公款91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业务部业务员刘纯通过利用本单位资金为其他企业融资往来开展业务,并继而索取、收受贿赂。而刘纯其开展业务必须得到上级领导和财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在案件中张斌系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业务部业务经理,是刘纯的主管领导,被告人马建房系中国北京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处总经理,姚军廷系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孟志刚系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资金科科长,以上四人均与刘纯开展以融资为主的业务有着直接的制约关系,这是刘纯以各种手段向上述人员行贿的根本原因,也是该公司层层审批最终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

(五)发案环节多

涉案环节包括企业改制环节;工程建设环节;物资采购、经营、资产管理环节;财务、资金管理,融资环节,非法融资、非法担保;安全生产监管和人事安排等诸多环节。

1.企业改制重组环节。在产权改革、资产重组中在国企重组、改制、破产、转让、租赁和承包经营过程中,采取故意隐瞒、虚假评估、低估的手法侵吞、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据一些省份统计,每年查办发生在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案件约占国企案件总数的15%。国企的改制、重组,由于政策和制度不完善,一旦放松监管、运作不规范,便会诱发犯罪,且涉案数额往往十分巨大。上海华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文福金,在公司转制期间,隐匿国有资产,不列入转制评估范围,侵吞国有资产价值共222万余元。有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采取“先隐匿,后核销,再转股”的手段侵吞国有资产。济南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原总经理田茂才等在公司改制期间,在已收回下属单位372.2万余元欠款情况下,向主管机关谎称该单位无力偿还,按不良资产申请予以核销,将上述国有资产作为改制后公司资产。有的在国有企业改制、拍卖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如原华闽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陈亚辉,在华闽集团公司转让华商公司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使天元公司作为唯一竞买人以4100万元的低价取得华商公司全部股权,陈亚辉先后分多次收受天元公司董事长何某某贿赂1359万元。吉林省国资委原助理巡视员杨雨庭、企业改组处原处长徐爱丽、产权处原处长田学军利用职务便利,在国有企业改制、拍卖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有的管理人员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固定资产、库存生产资料进行变卖后将款项贪污。

2.采购供销环节。一些国企采购、供销人员通过与供应商或客户串通,故意抬高、压低产品价格,或暗箱操作,虚设中间环节,从中收受贿赂、贪污,截留收入。如河南省舞钢公司供应处原副处长杨晓森伙同他人私设中间供应环节,侵吞公款1000余万元。平煤集团天宏焦化公司供应站原书记侯玉龙在负责物资采购工作期间,先后接受多家物资供货商送来的“提成款”,为物资供货商牟取利益,受贿金额高达290万元。有的利用回收销售款之机,挪用公款;有的国企供销人员既负责采购又负责验收,违规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甚至受贿后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严重后果。如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主任吴维德等三人受贿串案,吴于20052月至20095月,利用负责采购建筑材料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业务单位钱物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还使一定数量的假冒伪劣钢管进入了公司承接的世博工程项目,造成恶劣影响。

3.工程项目建设环节。利用负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的机会相互串通,权钱交易。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为拿到工程项目,不惜血本千方百计拉拉关系,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如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高怀志,从2004年至2008年间,在地铁一号线工程招标、土地开发和合作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00余万元。新粮集团总经理马腾(副厅级)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工程建设及粮食购销等环节中收受贿赂201万元、贪污公款82万元。青海省盐湖集团股份公司驻西宁办事处原主任李树青、副主任李新海在负责监管青海盐湖大厦装修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徐某某贿赂共计25万元。

4.业务管理环节。一些国企人员从事经营业务过程中,利用掌握某些业务审批权、销售权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好处费;通过虚设业务项目侵吞公款。如原市政协委员、长江集团公司董事长焦自纯利用担任长江集团下属上海长江浩远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与浩远公司总经理李之红共谋,以虚增业务费用等方法侵吞公款100余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和装修款。原上海申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白明等三人利用负责办理直管公房出售手续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承租人的方法,将13套公房产权非法转至其亲属名下,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吉林市铁合金集团公司财务部原部长宋丽洁,伙同吉林市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赵恩卿,借为公司办理房产手续之机,虚构事实,将办理房产手续费用剩余的250余万元侵吞。

5.业务往来环节。在与其他企业、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利用职权虚报业务支出进行贪污或者让利给对方,从对方获取巨额回扣、好处费;有的利用职务便利透露企业相关业务信息收取好处费;有的在受委托追缴企业欠款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公款。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员工赵泊仲利用该公司委派其购置车辆的职务便利,伙同青海省合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郑立新在购置车辆过程中,以抬高购车价的手段套取公款10万元后据为己有。

6.财务管理环节。有的财务人员通过伪造合同、涂改帐面、虚假报销、编造支出等方式贪污、挪用公款;有的利用“小金库”管理上的漏洞,大肆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小金库”资金;有的利用内部核算之机,故意降低下属单位上缴利润基数,侵吞、挪用公款。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格二线工程部出纳陈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大额取款、小额下账,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等手段贪污单位资金832万余元。

 

二、国有公司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制度层面

1.政企不分。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之间仍然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联,有的由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调转而成,有的本身就是一体。它们既有行政机关的部分监督管理审批职能,同时又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特征。这种独特的法律地位使得这些单位实际上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既可以借助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获取商业利益,又可以依靠行政机关享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典型的如交通、铁路、市政公司等。上海2010年查处的黄浦区市政工程管理署、上海雅乐市政实业有限公司、卢湾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系列窝串案中,市政管理署和市政公司原来都是建交委下的单位,虽然进行了政企分离,但市政工程基本上都由原建交委下的市政公司承接,由市政管理署作为工程管理方,市政公司在收取18%的管理费后将工程发包给别的承包方。类似的关系还广泛存在于绿化、环卫等行业和领域。这些历史上的渊源与现实的利益关系,使得部门和企业相互利用、结成利益共同体,疏于监管,相应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地带,去年“11·15”特大火灾事故也暴露出这一问题。

2.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我国正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大多进行重组改制和转轨,并逐步形成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而当前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有些行为甚至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真空”,相关的产权分拆和审计评估等监督管理方面法规不健全,亦助长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3.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不健全,内部监督制约不力。云铜集团1996年组建董事会至案发,半数董事多年缺位,董事会名存实亡。外派监事会主席到位晚,长期无人监管或监管不力。股东大会没有按时召开,纪检、审计、工会等部门更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邹、余等人把集体决策演化为个人独断专行,导致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虚设化和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如云铜集团近几年的一些投资或担保,由于缺乏必要的科学性、可行性分析,没有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供资产或项目评估报告,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二)企业管理层面

1.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不透明、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企业主要负责人大权独揽,监管失控。管理权力集中在一人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有的企业对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监督不力,特别是对“一把手”几乎没监督,“一言堂、一支笔”管理模式在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以致形成大权独揽的局面。国企中某些高层管理人员往往一身兼数职,常常集决策权、控制权、执行权为一体,使制约和监督有名无实。这种一人说了算的局面是造成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如资金调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方面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2)信息不公开。这突出表现在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规则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远未得到落实,如果不向有职权的人行贿,就得不到相应的信息。

3)管理不规范。在工程管理、款项结算、技术服务等环节都缺乏规范化的流程和标准。工程质量要求的松紧、结算款项的快慢、技术服务的好坏与快慢等等差别明显,这也造成了这些环节索贿与行贿的频发态势。

4)财务纪律松弛。财务纪律松弛使得制度上存在很多漏洞,很多人并不需要掌握重要的职权就可以轻易地进行犯罪。主要表现为:

①“小金库”泛滥。相当多的单位和部门都设立了小金库,有些小金库在设立之初就是为了违法犯罪。如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的张利鸣、徐碧华私分国有资产案。有的并非为了犯罪,但由于“小金库”本身就是一个违反财务纪律的产物,缺乏有效监管,因此,随着数额的增大,极易激发人的贪欲,诱发职务犯罪。如上海芦农园艺种植场的顾庆明贪污案。

②财务借款制度存在漏洞。中国兵器集团财务用款频繁,所以存在相关部门负责人写借条暂借大额现金而后拿票据平账的现象。由于该单位对员工还款平账监控不力,使得不法分子贾硕有了挪用单位公款的机会。在20045月至20072月期间,贾硕利用其担任兵器集团改革办副主任、主管集团下属破产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集团其他破产企业用款或者个人借款等名义从其主管的该单位下属破产清算企业原广东卫国机械厂挪用公款100万元,从原湖南洪创机械厂挪用公款280万元,从原广州光导纤维厂挪用公款70万元,用于偿还其赌债,而这其中多笔资金的使用,贾硕只是给财务部门写了一张欠条而已。

③用私人账户进行公务往来。上海耀华大中新材料公司的周昂受贿案,就是利用这一漏洞,虚报材料价格,公司同意5折出售,其对外报6折,让对方将钱款打入个人账户将多余部分予以侵吞。

④只核对表面账目,不管是否有实际业务的发生。这一漏洞的存在,使得利用虚构业务往来、虚报项目等手段,套取、截留资金等屡屡发生,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漏洞。

⑤只核对总数额,不核对明细。如东方先导糖酒公司的业务员花艺、颜垚祺、沈启明,就是抓住这一漏洞,利用糖价调整的时间差,向客户报以高价,而对公司以调整后的价格结算,侵吞价差部分的食糖。而这一做法并非存在于个别公司,而是全行业的习惯。

5)公共财产管理混乱。

这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对于公共资产的动态管理十分混乱,使得在企业转制、清算、动拆迁等领域,遇到偿还债务、资产评估等问题上极易发生职务犯罪。如在上海有色金属集团发生的朱浩、沈一戎等七人的贪污案中,犯罪分子就是利用集团对债务偿还情况不明的漏洞,明知历史债务已偿还,仍然虚构业务往来,侵吞国有资产。上海永开置业公司的蒋勤华、顾一丁正是利用国家对直管公房在使用和管理中的实际状况不了解,利用职务便利隐瞒两处直管公房空关的真相,虚构承租人,骗取国家动迁安置补偿款。还有很多单位出售废旧物资时,没有严格管理,装多装少差别不大,因此负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人就成为行贿的重点对象,行贿者藉此希望能多装一些以谋取更多利益。

(三)内控机制层面:监督制约不足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拥有了越来越广泛的经营管理权限,也制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但是防止经营权滥用的制约措施却没能有效地建立和实施,遇到具体的问题总感到按照制度办事比较麻烦,因此在执行规章制度上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了随意简化程序,有章不遵、有制不循的情况。因此经营管理权被随意支配的可能性为职务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王贤泸受贿859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090万余元,他在交代材料中写到:“中石油公司是按国际标准进行管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非常健全,但企业的内控体制在执行上大多流于形式,从来没有感觉到组织上能够通过什么渠道产生实质性的监督。” 原中国兵器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邢世平利用其主管公司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为北京华夏创富投资公司融资5000万人民币收购上市公司重庆四维瓷业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了华夏投资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本案中如此巨大的融资项目,邢世平无需经董事会研究,也不需要履行其他审批程序,就由其一人决定并得以实施。有的企业涉及财物的关键环节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就使得一些罪犯作案能够轻易得逞。如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主办会计沈伟采用在自己保管的现金支票上擅自加盖自己保管的公司财务章、财务章等方式贪污公款1355万元,作案131次竟长时间无人察觉。

(四)社会大环境层面

市场竞争不规则,行业潜规则盛行,为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了机会。近年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之间竞争异常激烈,加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他们要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有限的资源成为众多商家争相追逐的目标,最终导致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的矛盾日益加剧,经济市场管理不规范,导致某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为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等,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致使商业贿赂产生的契机不断增多。特别是建筑行业、资源供销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日益公开化、复杂化,客观上也就导致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居高不下。如原中铁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赵孝礼利用其职务便利,在20034月至20045月间向他人索要或收受他人钱财及回扣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2006818日,赵孝礼又利用职务便利,向分包其主管工程的河南某公司项目部经理龚小卫索要人民币2万元。这种在建设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也逐步漫延到国有企业内部并且成为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权力寻租的借口。

(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薄弱,党内监督流于形式。强调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道德教育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责权利日趋分明,个别企业领导只看重表面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企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企业利益的思想,缺少行之有效的教育,加之忽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因此使得一些经营者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偏移,行为也随之失控,最终导致职务犯罪。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预防国有企业腐败,从落实党的“三重一大”科学决策入手

党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国有企业而言,要以国企改革为契机,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

1.在规范中执行,避免经营风险

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是我国一个长期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漫长过程。国有企业公权过多(国有财产使用与转让等都是公权),监督成本过大,就难免造成“法不责众”。其实在国有企业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一些腐败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腐败本身变成了一种“制度”。胡长清曾经打过一个比喻,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他而言,如同“牛栏关猫,进出自由”。这就是当前某些行业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关牛的地方,栏杆空隙那么大,一只猫在里面,怎么能不“进出自由”。所以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我们对权力的监督还比较乏力,我们的制度反腐还相当“粗放”。而腐败分子恰恰就钻了体制不严密和监督不到位的空子。

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不难发现,某些企业中确立的层层审批制度不但无法有效的监督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反而成了某些人为了自己得到某种“补偿”的工具,使得这些人可以重复性的利用公权,得到好处,形成了一种“制度化腐败”。所以当前,在国有企业的转型时期,我们要加强在如何减少和消除“制度化腐败”的生成和发展方面的研究。

我们都清楚的认识到制度建设是国有企业形成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根本保证。所以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明确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界限范围,确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的决策事项,规定各类重大决策的基本运行程序,逐步形成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决策机制。

2.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加大责任的可追溯性

为保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得到企业长期、自觉的执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可以将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制定“三重一大”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并明确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原则和规定,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纠正,用制度管人。例如,针对企业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随时了解资金的支出情况,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作出处理。

3.有效把握企业人、财、物三大管理核心要素

在用人方面,必须深化国企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把好“入口”。减少任命制,扩大聘任制和责任制,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开面试、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工作程序确定人选。第二,实行企业领导人资格审查认证制。凡选拔、任命、聘用企业领导人,或对已在岗的企业领导,都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企业领导班子或相关专家委员会的审查。第三,要畅通“出口”实行经理无任期制度,企业负责人被聘用后,不受任期限制,何时解聘取决于其经营业绩表现。

在资产管理方面,要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要对企业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掌握国有资产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监管。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应加大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开发、购入、使用过程中无形资产的核算,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企业可以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对现金流实行集中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批,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去向进行监控,从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因分散管理出现资金使用个人随意决策的问题。

单位财会人员虽然是企业财务制度的监督者,但是由于企业领导与财会人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在财务制度的具体执行上,容易出现偏差,会计监督的规定基本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解决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存在的矛盾,因此建议对会计实行行业化管理,由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选派财会人员,摆脱财务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依附关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财务监督。

在设备物资采购和管理方面,可以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决策权与使用权分离,形成权力的分解和制衡,保证招标过程的合法合规。

上述决策流程可以最大限度的弱化领导人员个人因素对决策成果的影响,有效地避免公权力私权化。

(二)加强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

从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看,权力相对集中的部位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环节,一些关键岗位多人多次出现腐败。加强对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是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犯罪根本措施之一。

第一,对于那些经济活动或交往活动频繁,掌管稀缺物资和有权支配巨额财产的部门和人员以及有可能被不法商人列为拉拢对象的部门,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流程,对关键岗位的办事程序、步骤、环节、审批权限、时限都要明确规定,并进行实时监控,防止暗箱操作。

第二,对企业高管、中层管理者等关键岗位人员加强管理力度,实行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制度,防止关键岗位人员经营关系网,为职务犯罪创造条件。

第三,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国企经营者实行国企经营、管理者(只限重点岗位的管理者)家庭财产申报制,要求将上任、离任、任期内的家庭收支情况进行如实申报,并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对他们的财产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在重大问题决策、工程招投标、劳务分包、设备材料采购和资金使用等施工建设重点环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把预防的关口前移。在基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实行阳光操作,推行阳光决策、阳光采购、阳光管理和阳光监督,同时对相关的负责人、材料招投标管理和采购人员都实行定期交流制度。

(三)逐步建立国有企业内部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通过对五年来国有企业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国有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存在普遍的“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的思想,个别员工的不良行为隐藏着极大的道德风险。所以国有企业内部应尽快建立一套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企业本身的制度约束企业的员工。

为防止内部作案和内外勾结作案,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优势从企业内部进行监督和审查公务活动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及其征兆。纪检监察工作要向一线延伸,向关键岗位延伸,坚持从体制、机制、制度、科技、教育、监督、惩处等方面全面入手,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和案件查处机制。

(四)强化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

近年来审计风暴年年都刮,类似的问题却屡见不鲜,之所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只能说明一点,在违规违法的成本太低、监督力度过弱的现实状况下,审计风暴和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制没能有机地联系起来。长期以来,我们已经形成了审计工作对事不对人的思维定式和习惯,检查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且多针对单位。虽然近年来的审计风暴具有一定的权威和震慑力,但监督思路、方式、手段、处理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仍以财务检查为主,在处理上仍以调账、罚款为主要手段。然而罚款其实只是财政资金的“左右口袋”的关系,因此单纯罚款的手段难以发挥制约作用。所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者任期内的审计,针对国有企业改组转制等重大事项进行适时审计,对于已经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进行事后审计以达到分清当事人责任的目的。真正发挥审计机关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监督作用,对于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确保国有资产的运作安全。

(五)建立国有企业法制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长效机制

通过研究国企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许多落马的领导干部都有着辉煌的过去,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但他们在贡献和回报之间失去了心理平衡,因而在利欲的诱惑面前打了败仗。所以加强企业警示教育、法制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应当形成制度。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心态和现状,从实际出发,通过法制讲座、警示教育、岗位培训、廉政谈话等多种教育方式,不断增强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价值观、利益观。

(六)加大打击力度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一方面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重点查办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特别加大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侵犯国有资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不论背景多深,职务多高,都要依法一查到底,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不规范,基建项目中贿赂案件频发的特点,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和处罚的力度。同时对于利用行贿、欺诈手段承揽工程搞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部门要通过限制或取消进入建筑市场从事承包活动的资格、降低建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等方式强化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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